【案情介绍】
我于2020年4月8日入职天津市某广告公司担任设计师,工资于每月10日发放。今年1月10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我因工作原因曾经去过管控区域,因而需要自行居家隔离14天,同时我已经向公司进行报告居家隔离情况,同时申请延期返岗。请问律师,自行居家隔离或者申请延期返岗的员工,工资如何发放?
读者 张先生
【律师解答】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因您居家隔离期间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公司应当向您支付居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若您公司受本次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也可以与您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等方式。
面对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公司也可以安排员工在家办公,正常发放工资。公司没有条件安排员工在家办公的,可优先安排年休假,年休假期间正常发放工资。
(据天津工人报消息 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卢彦民 谷宇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