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直播的不断发展,打赏也逐渐成为了一种“时尚”,也出现了不少未成年人拿着父母的积蓄打赏主播,有不少是的金额高达数十万乃至上百万元,当父母发现时钱款已经到了主播的账号,此时还能否要回?
案例分析
小张是一名喜欢网游的14岁少年,沉迷于游戏直播平台的女主播,为占据这位女主播的粉丝榜首,两个多月时间,小张将父母10年积攒的近20万元“巨款”,先后偷偷地打赏给了“引诱”他的网络女主播。
小张的父母后找到直播平台和主播要求退回打赏钱款。直播平台调查后确认系小张冒用家长身份证实名注册账号,并将家长的支付宝、微信、银行卡等与账号绑定进行消费的情形,已协助退还充值的金额。
网络平台上,观众打赏主播,需要有一个前提,就是出钱的人,得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没有收入来源的未成年人用父母积蓄来打赏,其本就不具备相关民事行为能力,打赏的法律效力无从谈起。
根据《民法典》第19、145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在参与网络平台直播过程中,通过“打赏”等方式支出的款项如果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则该付款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需要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才能发生效力,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不予追认,则该行为无效。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举重以明轻”,对于不满八周岁的孩子们来说,因为他们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打赏”所花费的支出,更应该退还。
(据浙江嘉兴市总工会微信公众号“嘉兴工会”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