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复产期间,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单方面安排劳动者休带薪年休假?

2022-04-08 10:47 来源:中工网 分享到:

基本案情

王某在某酒店担任厨师,月工资为8000元,2019年开始王某每年可以享受5天带薪年休假,其书面提出要求跨年休假并征得酒店同意。2020年2月5日,当地市政府要求全市所有餐饮企业延迟复工复产至2月17日。酒店即通知王某延迟复工,并要求王某2月5日至15日期间休完2019、2020年度的带薪年休假。王某表示不同意,酒店要求王某服从安排并支付了王某2月5日至15日期间工资。3月6日,酒店复工复产后,因王某违纪,酒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王某提出酒店未征得本人同意就安排休假不合法,该期间工资应当视为停工停产期间工资,并要求支付2019、2020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酒店方拒绝。王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

裁决酒店支付2019、2020年度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6620.69元(8000元/21.75天X6天X300%)。

处理结果

仲裁委裁决驳回王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酒店未经王某同意安排其在延迟复工复产期间休带薪年休假是否合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以下简称8号文件)规定:“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从上述条款可知,用人单位有权统筹安排劳动者带薪年休假,与劳动者协商是用人单位需履行的程序,但并未要求“必须协商一致”。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企业都可以在履行协商程序后统筹安排带薪年休假。

本案中,酒店在市政府要求延迟复工复产期间,主动与职工沟通后安排其休带薪年休假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而且王某2月5日至15日期间已依法享受2019、2020年度带薪年休假并获得相应的工资。王某要求酒店支付2019、2020年度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无事实依据,故依法驳回王某的仲裁请求。

典型意义

8号文件明确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把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经营和劳动者收入损失降到最低。安排劳动者在延迟复工复产期间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时,企业应当尽量考虑劳动者实际情况,依法履行协商程序,并依法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劳动者应当准确理解法律和政策规定,积极接受用人单位安排。

(据淮安市总工会微信公众号消息)

编辑:KX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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