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员工已领取新农保退休金,企业继续用工算不算劳动关系

2022-05-12 10:29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分享到:

【说案】

原标题:员工已领取新农保退休金,企业继续用工算不算劳动关系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王鑫 方大丰

已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或城镇居民社保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案情回顾】

今年67岁的老黄,于2008年入职湖南某职业学院,担任保安。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老黄继续在学院做保安。工作期间,学院一直未为其缴纳社保。直到2015年,60岁的老黄发现没保障,回农村一次性缴纳购买新农保,并开始领取新农保退休金。

2020年6月,老黄因值班期间打瞌睡致使校内工地脚手架被盗。老黄被学院通报批评并罚款。几天后老黄收到调岗通知,工作岗位由秩序维护岗调整为园林绿化岗。老黄应在收到通知后3日内到新工作岗位报到。如未按规定时间报到,学校将按自动离职处理。

老黄收到通知后心生不满,未到新岗位报到,学院方面也未进行相关处理。之后,老黄越想越气,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求助,要求学院向其支付近12年的经济补偿金4.5万余元。学院则以老黄已超法定退休年龄,且已享受新农保,主张双方应属劳务关系。

【庭审过程】

一审法院认为,老黄在2015年时满60周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已达到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学院可依据该规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由于学院未为老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老黄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终止劳动关系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2020年,学院单方面提出终止劳动合同,老黄未提出反对,应属协商解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学院应支付老黄相应经济补偿金。

学院不服,向长沙市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的相关法律解释可知,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

“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应理解为已经依法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是否领取新农保,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

【审判结果】

法院认定,老黄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其继续在学院工作,接受学院管理,领取劳动报酬,双方仍为劳动关系。

【以案说法】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帅介绍,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赋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属于居民自愿参加的社会保险,即使劳动者自行缴纳,也不妨碍企业为其继续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二者并不矛盾。

三类养老保险在资金来源、缴费基数、发放基数、发放功能方面等存在较大差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有社会福利性质,其在养老功能、与用人单位的关联性等方面明显弱于职工养老保险。而且因为三类养老保险在待遇上有差异,故用人单位还可能需承担补缴社保的行政处罚,并承担劳动者社保待遇的差额,劳动者也可因此解除劳动合同请求经济补偿。

编辑:KX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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