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超龄劳动者权益保护”个案微观】超龄不离岗能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赔偿吗

2022-05-19 10:39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分享到:

【说案·“超龄劳动者权益保护”个案微观】

原标题:超龄不离岗能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赔偿吗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柳姗姗

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在企业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可以请求支付社保补偿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吗?

【案情回顾】

今年63岁的赵某,于2013年12月17日入职吉林省松原市一家公司做保洁工作,当年每月工资950元,以后每年工资涨30元。在2020年4月因疫情原因,该公司于2020年5月末解除同赵某的劳动合同关系。

随后,赵某去松原市社保补交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关系后续社保,被告知公司没有为其办理社保。赵某认为自己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公司应按每满一年发给其相当于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劳动保险待遇,同时,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也应给予其劳动补偿。

2021年4月12日,赵某向松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日,该仲裁委员会以赵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资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随后,赵某又向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公司认为,赵某在2018年5月份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公司与赵某解除合同的时间是2018年的5月份,故不同意支付上述两项补偿,且主张赵某与公司之间形成的不是劳动关系,是劳务关系。

【庭审过程】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资格是劳动关系成立的首要条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的主体范围。本案中,赵某入职公司从事保洁员工作时已经年满54周岁,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50周岁),其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适格劳动者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该条款是关于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争议的法律关系认定问题,不能反推得出劳动者未开始依法享受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的结论。故赵某与公司之间所形成的关系,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亦不受劳动法的调整。

【审判结果】

法院认定,赵某关于公司支付其退休社保待遇赔偿金10080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48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以案说法】

广东广和(长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雨琦律师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因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属行政法规,其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范围内。

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正迅速发展,超龄人员就业情形越来越普遍,且绝大多数集中于餐饮、保安、清洁等劳动密集型的服务行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则劳动合同终止,这意味着超龄劳动者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近年来,超龄劳动者遭遇讨薪难、维权难等事件屡被曝光,应进一步从法律层面保障该群体的权益,让他们享受作为合法劳动者的公平和尊严。

王雨琦建议,超龄人员就业时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协议,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等权利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可按照民法典合同编中的有关规定维护自身权益。

编辑:KX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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