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岁退?怎么退?关于退休,这些疑问如何解

2022-07-21 11:17 来源:中工网 分享到:

职工要想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需同时符合年龄条件和缴费年限条件。我国的法定退休年龄为男性60岁,女性50岁,女性干部55岁;缴费年限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须累计缴费满15年。由此可见,退休年龄与每位职工都息息相关。

我国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各类参保职工群体的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在现实操作中,不少职工因退休年龄而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连日来,本报信访室就接到了多位职工打来的咨询电话,询问自己的退休年龄该如何认定?到底谁说了算?企业拒不为职工办理退休该怎么办?上海江三角(苏州)律师事务所费翔律师一一进行解析。

提问一

女性退休年龄究竟是50岁还是55岁?

上海某事业单位职工李女士来电反映,即将年满50岁的她希望办理退休手续,但有人说她的退休年龄应当是55岁,有人说她可以50岁退休。对此,李女士十分不解,为什么单位中有不少同事都年满50岁退休,有的要到55岁?这个年龄究竟谁说了算?她该如何办理退休并享受退休待遇?

费翔律师解析:本案涉及事业单位中聘用制女干部退休年龄的认定问题。根据原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之规定,对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的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满10年(本意见下发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根据《关于实施〈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填写过聘用制干部审批表、办理过聘用制干部审批手续的女性聘用制干部,年满40周岁起,视为距退休年龄不足10年。女性聘用制干部的退休年龄及待遇,按照《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聘用制干部受聘十年(本办法颁布之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在聘用岗位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干部办理退休手续,其一为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至五十五周岁(按聘用合同期满时的年龄为限,聘用合同无聘期规定的,以五十五周岁为限)。

由此可知,原则上事业单位中女性退休年龄认定为55周岁需要具备如下条件:其一,填写过聘用制干部审批表,办理过聘用制干部审批等手续;其二,所聘岗位为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其三,在前述岗位聘用满10年;其四,年满55周岁办理退休手续时仍受聘在前述岗位。需要注意的是,事业单位人员退休问题时间跨度较长、文件保存久远、部门实操繁复,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疏导宣传工作,明确处理方案。

提问二

退休年龄已到但社保年限不够怎么办?

在一家私营企业从事会计工作的张先生,于今年6月底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其社保因本单位原因还未缴满15年。单位人事告知,张先生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关系在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自动终止,且单位明确不愿意与张先生续签合同,也不愿意为他承担相应的社保缴费。

张先生想问,单位这一做法合理吗?由于他目前社保缴费年限未达到15年,因此不能直接办理退休,无法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可单位又不愿意续签合同并承担相应社保费用,他该怎么办?

费翔律师解析:本案首要争议焦点为当事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是否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需要注意的是,对上述条文的理解,在全国范围内存在不同观点且均有司法判例支持。有的认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办理退休手续;有的认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并非自动终止,双方可进行协商;有的认为劳动者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需要区分系属个人原因抑或单位原因等。

个人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作为行政法规,系对《劳动合同法》该部法律的补充性规定,不能将两者的规定机械性划等号,亦不能将下位法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优先于上位法《劳动合同法》适用。本案中,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劳动者未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这一事实,未超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文义边界,且法律并不存在劳动者年龄不得高于法定退休年龄的强制性规定,宜认定张先生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并未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自动终止,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旨趣和基本原则,张先生可向社保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单位予以补缴社保。如果系因个人原因导致其未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宜认定终止,其可自行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社保,有的地区也可与单位协商共同申请办理延迟退休。

提问三

单位不支付“提前退休补助金”该怎么办?

陈女士今年52岁,2009年入职上海一家金融公司,担任项目经理这一管理岗位。陈女士称,2020年6月,因公司业务调整且王女士负责的项目完工,公司便与当时已年满50周岁的陈女士商量办理提前退休。为弥补她提前5年退休的损失,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了《提前退休补助》,约定于当年12月31日前支付陈女士提前退休补助金100万元。之后陈女士如约办理了退休手续,从2020年7月起她便开始领取了养老金。但两年的时间过去了,公司至今仍未按照协议支付100万元的提前退休补助金,陈女士多次讨要无果。公司虽认可签署了上述文件,但一直声称100万元是对陈女士作为老员工的赠与,现无力支付予以撤销。她想问,自己该如何维权?可以依法要到这笔补助金吗?

费翔律师解析: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提前退休补助》的定性问题。首先,作为该协议的前提条件,需要明确陈女士是否属于提前退休。本案中,陈女士担任公司项目经理这一管理岗位,符合女干部身份认定,其应退休年龄为55周岁。但是,其年满50周岁时即办理退休手续,属于提前退休。其次,《提前退休补助》该文件真实性双方均予以认可,系双方就陈女士提前退休补助事宜一致的意思表示,陈女士具有提前退休的义务,公司具有支付补助金的义务,与赠与合同中受赠人无对待给付义务的单务性不符,因此《提前退休补助》不属于赠与合同,公司亦不享有撤销权,应继续全面而适当地履行支付100万元补助金的义务。公司拒不支付的,陈女士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提问四

单位拒不办理退休手续怎么办?

曹先生自参加工作起就一直在上海某化工企业工作, 2021年5月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同月劳动合同到期,曹先生按照企业规定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但直至2022年6月底,企业仍未到属地社保部门办理赵先生的退休手续。曹先生联系企业人事部门,人事负责人回应称,企业按惯例从未为任何职工办理过退休手续,当然也不会为曹先生破例,曹先生可自行前往社保部门申报。可曹先生咨询社保部门后得知,若他自行申报,需提供用人单位填写并盖章的《转入退休状态登记表》等相关资料。曹先生便再次联系该化工企业,但企业断然拒绝提供相关资料。

无奈之下,曹先生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诉请该化工企业为其解决退休问题。劳动仲裁部门以该案不属于其管辖范围为由不予受理。维权无门的曹先生想问,他该怎么办才能正常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

费翔律师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本案中,曹先生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劳动合同终止,具备该条款适用的前提条件。该条款虽未明确规定用人单位须配合办理退休手续,但作为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等相当的劳动合同终止后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履行。此外,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条之规定,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因此,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条件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负有申报义务。对于用人单位拒不配合办理退休手续的,曹先生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投诉。曹先生因此遭受损失的,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提出赔偿损失的申请或诉求。

提问五

退休年龄是以身份证为准还是以档案年龄为准?

庄先生当年参加工作时为了能够符合招聘条件顺利入职,在填写个人档案信息时谎报了年龄,比实际年龄小了2岁,单位也没有严格审查,就这样通过了登记。从此庄先生身份证上的年龄(也就是实际年龄)跟档案上的年龄出现了不一致,但庄先生并没有对此当回事,认为这对其没有什么影响。

2022年1月,单位开始处理庄先生这一批退休人员申请时,发现按照档案记录庄先生还有2年才退休,并且他也不符合提前退休的条件,因此没有批准其退休申请。随后,庄先生拿出自己的身份证进行辩驳,表示自己实际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公司并没有采信。庄先生想问,他可以以身份证记录的出生日期退休吗?

费翔律师解析:根据《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因此,本案中庄先生的退休日期应以职工档案为准。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填报个人信息;用人单位亦应做好劳动者个人信息的搜集、使用、保存等授权,并合规妥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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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已实现退休“一件事”网上办

目前,上海已经实现企业职工退休“一件事”在一网通办平台线上办理。企业职工退休“一件事”是指企业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缴费人员及停止缴费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符合提前退休条件时,仅需一次申报,即可联动办理,包括“基本养老金申领”、“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核定”等在内的退休相关事项。企业HR可以通过登陆上海市政府一网通办平台办理。

当前疫情防控期间,为最大程度方便群众办事,企业HR还可以居家办理企业职工退休“一件事”。企业HR仅需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登录“一网通办”,通过企业职工退休“一件事”为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同时,相关部门对申办流程进行了优化升级,取消了企业加盖电子印章环节,转而采取系统静默数字签名方式。企业HR在办理时无需再操作加盖企业电子印章,完成“信息填报”页面,点击“下一步”后将直接进入“材料上传”环节,其他申办程序不变。

(据劳动报消息 李成溪)

编辑:KX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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