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遗失公司重要档案资料,算不算失职?

2022-07-25 10:22 来源:中工网 分享到:

【案情回放】

一女子因公司单方面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法院却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这是为何呢?近日,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这样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据了解,原告吴某是始兴县某公司下属企业的会计,后因其将企业厂接收的会计档案资料(内含会计账薄158本会计凭证646本、会计报表80本)全部遗失,且经报警仍未找回,该公司下发通知与吴某解除劳动关系。吴某向始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始兴县某公司支付申请人吴某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工资1875.86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因不满仲裁结果,原告吴某向始兴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该公司支付其2月份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以及赔偿金差额共计4.6万元。

【法院判决】

围绕双方的争议焦点或请求,始兴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支付原告2021年2月份工资的请求。2021年2月22日被告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2021年3月1日起正式与吴某解除劳动关系;被告提交的《考勤表》显示,原告2021年2月23日至26日共4天未上班,故被告应支付原告2021年2月工资1958.62元,对原告主张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本案中,涉案会计档案材料却在原告履职期间遗失,且经报警仍未找回,原告应对此承担未妥善履职保管责任。原告提出涉案单位资料存放室门锁和柜门钥匙不只原告持有,并提交有关证人书面证明,但原告未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也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原告对此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原告作为直接管理人,对档案资料的遗失负有重大过错和责任,对单位造成了非金钱可以衡量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基于原告的重大过错和失职责任以及造成的严重后果,被告对原告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依法有据。

综上所述,始兴法院判决被告始兴县某公司向原告吴某支付2021年2月份工资、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工资3800余元,驳回原告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不是所有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同样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原告作为会计档案直接管理人,将公司具有重要价值的会计档案资料全部遗失,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公司对其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依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本案的宣判,依法保障了用人单位行使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据南方工报消息 李梦华 谢素芬)

编辑:KX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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