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以实物替代货币支付工资 违法
9月初,李某等15人来到高唐县人社部门反映:他们于7月中旬到某建筑公司从事旧车间拆除工作,双方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签订了承包协议书,其中约定:完工工期一个月,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8月14日止,李某等15人在完成两个旧车间拆除后,以旧门窗、砖瓦、钢筋等废旧物资作为15人工资,某建筑公司不再以货币形式向他们发放工资。8月14日,拆除任务完成,通过验收合格。随后李某等15人依照承包协议约定将所拆除的废旧物品运走,以替代他们一个月的工资。但在他们将这些物品运到建材市场上出售时,发现这类物品已处于饱和状态,根本无人购买。李某等15人要求某建筑公司将这些物品收回,以每人每天100元的货币形式支付工资。
工作人员答复: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书中约定的以废旧物品替代工资,是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确认为无效条款。《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17条规定:“企业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上述规定明确了不得以实物替代货币形式支付工资。经过工作人员耐心细致解释有关工资支付的规定,及时与某建筑公司沟通,公司最后同意将全部废旧物品收回,以每人每天100元的货币形式支付工资。(金宪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