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新《消法》 亮点纷呈 便于维权

2014-03-17 10:22 来源:51网 分享到:

51网讯 (本网记者 向晓文)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3月15日实施。昨(14)日,省工商局、省消委会组织维权专家、律师、企业代表等座谈,专家们对新《消法》亮点进行解读,以便消费者、经营者、生产者深刻理解新《消法》。

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消法》第23条第3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对此,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新消法当中关于举证责任倒置,消费者要应注意的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要是耐用商品。还有就是时间上的限定,也就是说要在6个月内出现质量瑕疵,举证责任是商家。“如果不是耐用商品,那么举证责任就不倒置,仍然由消费者承担,或者过了6个月的期限也不是由商家进行举证。”

赋予消费者反悔权

《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省消委会秘书长肖向荣称,近几年,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主流方式之一。远程购物导致消费者和商家的信息极不对称,此次修改的《消法》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旨在促进买卖双方的平等地位。“反悔权仅适用于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消费者直接到商店购买的物品,不适用该条规定。另外反悔权的期限是七日内,且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不在此列。”肖向荣道。

泄露个人信息可被追刑

新《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对此,省律师协会相关人士称,新《消法》针对现实中个人信息泄露、骚扰信息泛滥这一情况,规定了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原则,经营者不仅不能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而且有义务采取措施确保信息安全。“对于泄露、出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经营者,除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行政责任。”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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