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工资单就重新支付工资 法援为农民工讨薪

2014-03-23 09:11 来源:湖南工人报 分享到:

  项目承包方把农民工工资支付给了包工头,但包工头却矢口否认,以“工资款未完全到位”为由,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这可是既苦了农民工,也苦了项目承包方。

  日前,在为朱进风等31名农民工追讨回欠薪18.5万余元后,长沙望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王霞林律师表示,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本案例中,劳动者没有拿到属于自己的工资,用人单位就得无理由重新支付。”王霞林律师说。

  因为是熟人,工资多次拖欠没在意

  今年40岁的农民工朱进风是张家界人,2011年底,他和其他30名农民工来到长沙望城一建筑工地,从事消防工程安装工作。该消防工程是由我省一家颇有知名度的安装公司承包的。

  “当时,双方约定的工资是150元一天,每月结算。”朱进风这些年来一直在长沙从事消防工程安装工作,他告诉记者,他们31名农民工是受安装公司方聘请,在该工程项目处工作的。

  安装公司指派一李姓工作人员为现场施工员。“实际上,他就是该工程的包工头。”朱进风说,他们曾与李姓工作人员有过多次合作,是熟人了。

  据朱进风讲述,在他们工作期间,工资都是包工头以现金的形式支付的,但几乎每个月的工资都不是全部付清的,总会欠他们点工资。“最开始,因为跟包工头熟,大家也都不介意。”朱进风说。

  但是,到了2013年的7月份,包工头就没有给朱进风他们发放工资。“加上以前没结清的工资,共欠我们31人185700元的工资。”和朱进风在一起务工的80后农民工李伟说,他们几次催要,包工头都以公司尚未支付为由拒绝。随后,他们直接找到该安装公司负责人,但公司负责人却表示,工资款已支付给了包工头,并称“你们向公司要不着钱”。

  迫于无奈,2014年元月初,朱进风等人走进了望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

  权益受损,就要向有关部门投诉

  望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在了解基本案情后,马上为他们开设了“绿色通道”,并指派从事法律援助工作已10多年的王霞林律师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据介绍,我省法律援助机构从2013年12月起至2014年3月,开展了为期4个月的农民工讨薪法律援助专项活动。活动期间,全省法律援助机构扩大农民工法律援助扩大范围、降低门槛,对农民工讨薪案件,免予经济困难审查,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援助人员的“三优先制度”。同时,还试行“点援制”,由农民工选择自己认可的援助人员承办案件。

  王霞林在进行调查后发现,朱进风等人在该工程项目处工作期间,包工头代表安装公司与朱进风等人进行了核对结算,支付了部分工资并出具欠条。结算后,朱进风等人继续在工地工作,但至2014年春节前,安装公司方仍有工资款185700元尚未付讫。

  搜集整理相关证据、理清案情,王霞林和朱进风等人协商,将安装公司起诉至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同时,考虑到农民工的弱势地位,王霞林还与望城区劳动监察大队取得了联系。

  “劳动者没有拿到工资,用工单位没有向劳动者提供工资单,就得重新支付工资”,“用人单位逾期支付劳动报酬要加付50%~100%的赔偿金”……王霞林和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一起,多次和安装公司负责人进行沟通,依法讲明利害关系和公司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近两个星期的协商调解,安装公司最终承诺春节前付清所欠工资款,和朱进风等人在庭外达成了一致意见。

  这起农民工集体讨薪法律援助案件到此圆满画上了句号。但在王霞林看来,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案例屡屡发生,与目前已建立和实施了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没能全面得到落实有关,“特别是一些小型私人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率不尽如人意”。

  另外,王霞林还提醒广大农民工朋友:一定要签劳动合同,合法维权,善于维权,不要等到几个月都没有结工资才想起维权,要在权益受损之初就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相关链接: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记者 吴凯风)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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