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进口药品网销 等同于销售假药

2014-03-24 08:10 来源:劳动午报 分享到:

  提问:本报读者 齐女士

  回答: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陈薇

  齐女士:听说开网店生意火爆赚钱快,我的两位亲戚便从美国一家购物网站上买了些母婴用品、婴儿洗浴用品、婴儿食品,然后合伙开了一家网店进行销售,他们的生意很好,顾客也很多。

  随着生意越来越红火,二人不断扩大经营范围。有一次,一个朋友的小孩感冒咳嗽,用了从美国寄来的儿童止咳糖浆后效果很好。我这两位亲戚听说此事后,便在网店上销售起从美国购进的儿童止咳糖浆和儿童感冒流感滴剂。近日他们被抓了,说二人未经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擅自进口国外的药品进行销售触犯了法律,请问这真的违法吗?

  陈薇:《药品管理法》规定,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同时规定,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都按假药论处。这就是说,您的两位亲戚未经许可就进口、销售药品,违反了我国的法律规定,构成销售假药罪。

  《刑法》修改前,对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认定,要达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才能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但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对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修改,生产、销售假药罪中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这一要件被删除,降低了入罪门槛,只要生产和销售假药,不论是否达到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都构成犯罪。所以,在这里我们提醒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应当谨慎选择,切不可触碰法律的底线,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本报记者 王香阑)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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