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上擅用老字号商标 生产厂家侵权被判赔偿

2014-03-26 09:06 来源:人民法院报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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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鼓浪屿”传统老字号商标侵权案作出宣判,判定生产厂家在包装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侵权。

  从1983年开始,原鼓浪屿食品厂在其生产的馅饼等食品上使用“鼓浪屿”商标,2001年及200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该厂注册“鼓浪屿”商标。后经企业变更等原因,曾某于2010年6月受让了上述“鼓浪屿”商标,并授权厦门兴茂公司独占使用。经多年的广泛宣传和销售,“鼓浪屿”牌馅饼及糕点在业界享有较高的声誉。先后被原轻工业部、商务部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授予“优质奖”、“福建省工业品博览会银质奖”和“福建省优质产品”称号,2012年9月被评为“厦门老字号”。

  2013年4月,商标使用人厦门兴茂公司发现市面上生产、销售的一些馅饼包装盒上突出使用了“鼓浪屿”等文字,产品包装盒规格、内外装潢、款式和图案等与自己的包装盒类似,并且产品描述为“鼓浪屿馅饼按照传统工艺和独家配方精工细作而成”,容易造成消费者难以区分的情况,兴茂公司认为,誉海公司作为生产厂家,东本公司作为销售商家,均侵害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将二者告上法庭。

  经过法院审理查明,誉海公司产品包装均为长方形翻盖式礼盒,质地是硬牛皮纸,但因外观设计上存在差异,共使用过两种版本。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通用名称、地名的使用应当是“正当使用”。虽然“鼓浪屿”是十分著名的地名,“馅饼”也是食品行业的通用名称,但在誉海公司所使用的第一个包装盒版本中,“鼓浪屿”和“馅饼”在盒盖正面呈现为分开、各自独立的两行,可见誉海公司并非将“鼓浪屿馅饼”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使用,而是特别突出了“鼓浪屿”三个字。从整体上看,“鼓浪屿”三个字在馅饼盒外包装中处于居中、显眼的位置,消费者购买时极易对产品的来源与原告产品产生混淆和误认,侵害了原告享有独占使用权的“鼓浪屿”商标。

  经审理,法院判决誉海公司应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第一个版本的包装盒,同时赔偿兴茂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万元。

  ■连线法官■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经常会遇到企业将地名注册为商标后,对他人使用该地名提起诉讼。为此,记者采访了本案主审法官李缘缘。

  李缘缘认为,商标的意义在于它的区别性,但将地名注册为商标,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所有权人并不能完全禁止他人使用该地名,当然这种使用应该是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地名商标具有两方面的区别意义:一方面它是商标所有权人享有专有使用权的注册商标,具有标明商标所有权人商品来源的识别功能;另一方面,它又是一个地名,具有标识地理位置的作用。

  以本案为例,李缘缘认为,被注册为商标的地名,不应该被刻意突出使用,本案中被告的第一款包装盒,将“鼓浪屿”三个字放在盒盖的正中间,自己的商标放在比较不显眼的角落,这种做法显然是有意要突出“鼓浪屿”,而将自己的商标弱化,这极易导致消费者在购买时将被告的产品和“鼓浪屿”联系起来。突出使用他人地名商标并且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不应认为是合理使用。(记者 何春晓 通讯员 杨长平)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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