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已知孩子非亲生 离婚不能返还抚养费

2014-03-27 10:18 来源:人民法院报 分享到:

  妻子向法院诉请离婚,但孩子不是丈夫亲生的,丈夫要求妻子归还孩子抚养费是否合法有据?日前,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这起离婚纠纷案,依法驳回丈夫郑某的请求。

  徐某诉称,其与丈夫郑某在2004年相识,并于2009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因脾气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分居生活,因此要求与郑某离婚。

  庭审时,郑某辩称,徐某提出离婚并承认孩子不是其亲生,故同意离婚。但他认为徐某违反夫妻间的忠诚义务,自己与孩子既不是亲生父女关系也不是继父女关系,所以没有义务出抚养费,徐某应返还自己已付出的抚养费,按1年2万元计算,共计18万元。

  徐某称,结婚前,其已向郑某表明要想与其结婚就必须接受孩子,后经郑某同意才接受与之结婚。因双方的婚姻关系,郑某与孩子形成继父女关系,孩子的抚养费不应返还。

  法院审理认为,徐某、郑某均同意离婚,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双方均确认孩子非郑某亲生,故准许孩子归徐某抚养,抚养费由徐某自行负担。但因婚姻关系,孩子与郑某共同生活,户口及出生证上生父均登记为郑某,郑某与孩子之间形成继父女关系。法院因此驳回郑某要求返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记者 孟焕良 通讯员 龙 轩)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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