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应影楼无偿使用照片能否反悔索使用费?

2014-03-28 08:21 来源:劳动午报 分享到:

  市民问:答应影楼无偿使用照片能否反悔索使用费?

  上个月,我家宝宝在一家婚纱摄影店拍摄了一套百天照。拍摄当天,店老板提出,能否无偿将我家宝宝的百天照挂在影楼橱窗中展览,我们夫妻俩当时觉得这也不错。于是就爽快的答应了。现在,想想,又觉得他们这样做不太合适,请问我们能否反悔,拒绝他们悬挂我家宝宝的照片?或者,在同意他们仍旧使用照片的情况下,我们可否主张他们付费?

  市民 岳女士

  律师解答:有权反悔索使用费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主任 常卫东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此外,相关司法解释指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本案中岳女士夫妇作为自己孩子的监护人,当然有权同意或不同意第三人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自己孩子的照片,或者可以要求第三人付费使用照片。否则可以要求第三方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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