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放学路上嬉戏致伤 校方无过错不必担责

2014-04-02 09:07 来源:劳动午报 分享到:

学生之间嬉闹致伤校方应否担责?法官:在校外校方一般无责 在校内校方已尽职才免责

  ■中学生放学路上嬉戏致伤 校方无过错不必担责

  ■小学生在校园内打闹致伤 学校已尽职应当免责

  ■小朋友托管班内打闹致伤 教师管理失职应担责

  校园安全不仅关系到青少年学生能否健康成长,更关系到千万个家庭的幸福安宁和社会稳定。近日,市一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公布了该院近两年审理过的典型校园未成年人伤害案例。记者仅就其中几起典型案例邀请法官仇芳芳给予了点评。希望对广大家长朋友有所启示。

  中学生放学路上嬉戏致伤

  所在学校不必担责

  小杨和小艾既是中学同学,又是邻居。一天放学后两人结伴回家。途中,两人照旧到离学校不太远的一个小区花园奔跑嬉闹。期间,小艾用手抓住小杨右腿,用腿扫小杨左腿,致使小杨摔倒,左肘受伤。

  其他学生发现小杨伤势很重,跑回学校告诉了老师。老师赶到后立即将小杨送往医院治疗并通知双方的家长。经诊断,小杨左肱髁间骨折。小杨住院15天,医嘱全休30天。

  一年后,小杨再次住院治疗,小杨父母支付了高额的医疗费及相关的护理费、交通费。小杨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小杨的父母将小艾和学校一并诉至法院,认为小艾直接导致小杨伤残,小艾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事故是在孩子放学路上发生的,该中学管理不严,存在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定,小艾将小杨左肘致伤,其应对小杨所受伤害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小杨要求小艾承担其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合理予以支持。小杨要求营养费、补课费的诉讼请求,因其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仇芳芳指出,鉴于小艾之侵权行为给小杨造成了较为严重的伤害,且已经构成伤残,故法院对小杨要求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其所在的中学应否担责,依据法律规定,学校等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所受伤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学校的管理职责应限定在学生在学校所能进行管理、控制的范围内。

  从本案案情来看,事发时是放学后,学校老师并不在场,学校不可能预见到会发生小艾将小杨致伤的情况,且事发后,学校老师速将小杨送往医院治疗并通知家长,已尽应尽之责。在小杨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中学在职责范围内未尽相关义务的情况下,其要求该中学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如果学生在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事故,或在自行外出、擅自离校期间发生事故,或学校工作时间以外自行滞留学校、到校发生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不承担责任。本案中,小杨受伤的时间、地点均不在学校监督管理范围之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

  小学生在校园内打闹致伤

  学校已尽职可免责

  小元和小阳(均为11岁)是同校不同班的学生。一天打完球后,小阳因为衣服脏了,借走了小元的校服。第二天,到校后,小元向小阳索要校服,由于其开了小阳的玩笑,小阳一时难堪竟不同意归还校服了。

  小元不以为意继续开小阳玩笑,期间还戳了小阳几下。小阳一时恼羞成怒一拳打在小元的脸上,小元被打倒在地。负责操场管理的两位老师也立刻将两人分开,当即向在场同学和小元及小阳询问了打架的经过,小阳当场认了错。

  二位老师先让小元到学校医务室治疗,并同时通知了双方家长,两位母亲赶到了学校后将小元送往医院检查治疗。

  其后,该学校对小阳进行了劝退处理。然而小元将小阳和学校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双方赔礼道歉,并赔偿各项损失18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小阳的父母向小元递交书面致歉声明,向其赔礼道歉,小阳的父母向小元赔偿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3000元。

  法官说法:

  仇芳芳表示,本案中,小元、小阳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阳将小元面部打伤,小阳的监护人(父母)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小元、小阳是在当日自由活动时间在操场上发生的打斗,该学校老师及时赶到现场调查情况,并将小元带到校医务室先行治疗,且及时通知双方家长将小元送往医院进行治疗,事后也对小阳进行了校纪处分,该学校尽到了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因而无需就小元受到的人身伤害承担侵权责任,故法院对小元要求该学校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就损害赔偿,因小元花费的医疗费已由小阳支付,而小元主张医疗费损失及护理费未向法院提交相应的医疗费票据及护理费损失证明予以佐证,故法院对小元主张的医疗费及护理费赔偿项目无法支持。

  因小阳将小元的面部打伤,势必给小元造成心理及精神上的痛苦,故小阳应当在适当的范围内对小元进行必要的精神抚慰,故法院对小元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中的合理数额部分予以支持。

  小学生在托管班打闹致伤

  教师管理失职部分担责

  小美上小学二年级,因父母工作忙,很难按时来接小美放学。小美便被妈妈交由何老师开办的托管班负责接送,监督完成作业。一天,托管班小李老师带学生到小区进行户外活动。托管班的孩子们都在嬉闹,小李老师口头上予以劝导后,孩子们并未听从,仍继续相互打闹。同在托管班的小勇推了小美一把,小美面部碰撞到墙壁后受伤。第二天小美到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门齿粉碎性根折。随后小美多次到医院就诊。

  小美妈妈将小勇和何老师的托管班起诉到法院,要求小勇和托管班承担小美的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此时小美妈妈才知道,何老师办的托管班并未获得北京市相关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小美妈妈只能起诉小勇和何老师本人。而且这个托管班的老师加上何老师只有3个人,孩子却有近30个,老师很难进行看管。

  法官说法:

  仇芳芳指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伤害发生时,小美和小勇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美和小勇在公共场所追跑打闹期间,小勇推搡小美,是致其门齿折断的直接原因。

  两名学生均未听从老师的管理,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均有过错。何老师作为托管班的负责人,未经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办托管班,提供有偿服务,违反行政管理规定,对此存在过错。

  损害后果发生前,小美和小勇已多次发生肢体接触,小李老师作为管理人员未能尽到注意义务并及时制止,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何老师作为负责人,应承担主要责任。故本案确定小美、小勇各承担20%的责任,何老师承担60%的责任。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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