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为职工参保 没有公章的劳动合同维权不易

2014-04-11 08:43 来源:河北工人报 分享到:

  兴华水泥厂门口 本报记者毕春华摄

   “工会安排的翟律师、薛律师来啦!”3月28日上午8点多,位于307国道边的鹿泉市法院的门前,职工三五成群地站立着,等待开庭时间的到来。虽然昨夜下了春雨,但雾霾仍未散去。大家看到两位律师的到来,似乎找到了“主心骨”,也看到了维权获胜的希望。

   这次开庭,两位律师将代表122名职工,与河北兴华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兴华公司)对簿公堂。职工的诉求主要是两项: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发给经济补偿金。

   ■工会第三次法律援助

   作为水泥建材企业的兴华公司,它与企业职工之间的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争议,可谓由来已久。

   2008年,曾有67名职工(坚持诉讼的有59名职工)状告兴华公司,诉请单位为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受省总工会指派,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的翟永建、薛军卯律师,全程参与了案件的审理和调解。

   当年,案件在这个只有二三百名职工的兴华公司内部引起不小的波动。公司在厂内贴出红纸黑字的“安民告示”,大意是参加诉讼职工的诉求并不合理、不合法,未必能胜诉;再者,如果企业败诉,未参加诉讼的职工也会享受相同的待遇,等等。

   这场职工集体劳动争议,在鹿泉市法院李顺川法官的努力下,双方达成调解意见,职工分别获几万元不等的补偿。

   第一场官司之后,兴华公司很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问题仍未解决。不过兴华公司劳动用工管理方面还是发生了一定的积极变化。2012年11月,又一批职工离开企业,再次为经济补偿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发生争议。导致了第二次的劳动争议诉讼。

   2013年,刘琳等22名职工,再次得到省总工会法律部的维权支持,省总工会安排翟永建、薛军卯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目前该案仍在处理之中,尚没有结果。

   2014年3月,又有一批职工找到省总工会,强烈要求工会提供法律援助,解决122名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

   ■没有公章的劳动合同

   122名职工分属于兴华公司的东西两个厂区,大家选举了5名职工作为代表,与两位律师一同步入法庭。经过安全检查,核对旁听名单和来者的身份证,鹿泉市法院允许30人进入法庭旁听。其他职工未能进入法庭,大家在法院门口等待,不肯离开。

   记者未能持身份证进入法庭旁听,等鹿泉法院有关部门走完所谓的“记者旁听庭审”程序,最终允许记者旁听案件时,庭审已经结束了。5位职工代表和两位律师介绍了庭审情况。

   劳动合同书是关键证据,也是职工主张权利的基础证据。可是,职工手上的劳动合同书,有的加盖了单位的公章,有的只有职工的签字,却没有单位的公章。

   翟律师说,2013年开庭时,兴华公司的代理律师,对没有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书一概否认。这次庭审,单位的代理人没有在有无单位公章上纠缠,对未加盖公章的劳动合同书予以认可,使庭审速度大大加快了。

   赵玉卿是化验室的化验员,也是一名职工代表。她介绍了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原来的劳动合同是一年一签,期限一年。职工与单位打官司维权后,职工的合同期限变成了9个月,名义上成了“季节工”,实际上,另三个月内,职工要“随叫随到”;第二年仍到单位上班的,按每天4元钱,单位发给“生活费”;职工在劳动合同上签了字,车间负责人就以单位加盖公章为由,将劳动合同书全收走了。职工想要一份,是很难的。有的部门负责人被职工“闹”得没法了,才将劳动合同书给了职工。如此下来,就出现这种状况。

   ■“申请书”揭出参保新情况

   庭审中还是出现了“突发状况”,让翟律师、薛律师始料未及。单位的代理人提出了职工签名的“申请书”,以证明是职工本人放弃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而不是单位不愿意为职工参加。

   翟律师说,两次代理职工诉讼,不知道“申请书”的存在。开庭之前,这些职工也未提及,这真是诉讼中的一个新情况。若说是职工自愿放弃参加社保的,是不合常理的。参加社保系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是说谁一纸申请就可以放弃的。何况职工在企业就业多年,放弃参加待遇较高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反而“自愿”去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是不能让人相信的。

   职工代表王强是烧成车间的职工,他自1995年5月到单位工作。面对“不签《申请书》就按临时工待遇”的威吓,他断然拒绝了单位的签名要求。他说,企业把职工分成三类:一类是够退休岁数的,不签劳动合同,也不用签《申请书》;二类是签了《申请书》的,企业发给一二百元的补助;第三类是“临时工”。

   ■企业困难维权不易

   3月28日,记者电话联系了兴华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石全喜,提出了采访要求。石全喜说,“因为大气污染治理,企业已经停产,厂里几乎没有什么人了,再者已经打开官司了,我们不接受采访。”他还说,担任企业负责人已经有十几年了,很多问题的形成有历史原因。

   “若按职工要求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那得好几百万元,这个企业就不存在了”。鹿泉市有关方面对职工维权行动,有的采用了“推”和“拖”的惯用手段,有的则一直在强调企业经营不容易,基本上站在了企业的立场上。

   对于职工们的劳动仲裁申请,鹿泉劳动仲裁委以“社会保险请求属于行政行为,本委不予受理”,将职工们推到了法院。

   对此,翟律师和薛律师说,122名职工中,企业已经为部分职工缴纳了2013年6月至11月的社会保险,这根本不同于企业整体未参保、整体欠缴,而属于社会保险行政机关执法的情形。并且,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处理的参考意见》第一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也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

   “企业按规定每月缴纳社保,何至于形成现在一次补缴数百万元的局面”。第二批诉讼的职工代表刘琳打了一个比方:一家子为盖房子攒钱,攒了好多年,真正盖房时才一次性拿出来。企业以生产经营困难为由,想不依法补缴社保,既不合法,更不值得同情。

   本报将继续关注本案进展。(本报记者贺耀弘)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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