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将正式实施。为满足全省各地读者了解该法,本报特邀请相关律师接着上期解读,新条例中规定申请法律援助符合经济困难的标准是哪些?
根据《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一)城镇居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失业保险金。
(二)农村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领取农村特困户救济的。
(三)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
(四)在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救助福利中心)、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优抚医院、光荣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特殊教育机构等机构内由政府供养的和在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的。
(五) 因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正在接受社会救济的。
(六)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第十五条还规定,公民因见义勇为行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或者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而申请法律援助的,免予审查经济困难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