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解析:马航MH370受害家属将向谁索赔?

2014-04-23 08:52 来源:法制日报 分享到:

谁有义务搜救马航MH370

马航MH370受害家属将向谁索赔

马航MH370搜救、调查、索赔管辖权解析

  马航MH370搜救工作至今尚无突破性的进展,飞机仍无踪迹。在飞机事故原因查明后,最迫切需要解决的就是失联人员家属的索赔问题。

  本次MH370航班失联事故中,航班出发地马来西亚和目的地的中国都是《蒙特利尔公约》成员国,本次空难事故赔偿应适用《蒙特利尔公约》。依据《蒙特利尔公约》第五十五条“该公约生效时,如果缔约双方均为公约缔约国,则公约效力优先于华沙体制的所有法律;如果两国不都是公约的缔约国,华沙体制相关的法律也仍然有效”。因此,关于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诉讼管辖等应适用于《蒙特利尔公约》,赔偿标准适用公约的数额规定,而不取决于航空公司和乘客的国籍。《蒙特利尔公约》采用的是双梯度赔偿制度,对于不超过113100SDR(特别提款权,约120万元人民币)的索赔额,均适用无过错责任制,不论承运人有无过错,都应赔偿,即凡是与承运人订立了运输合同的乘客,都能获得赔偿,即使是持有假护照的乘客。

  根据《华沙公约》第十七条对旅客死亡和伤害的规定,“对于因旅客死亡或者身体伤害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死亡或者伤害的事故是在航空器上或者在上、下航空器的任何操作过程中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即在航空运输期间,凡旅客在航空器上因死亡、受伤而受到损失的,推定承运人有过失,应负赔偿责任。如果官方确认飞机失事,则乘客家属即可对航空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如果飞机持续保持失联状态,则依照《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第二十二条第六款:“判给的赔偿金额,不含法院费用及其他诉讼费用,不超过承运人在造成损失的事情发生后六个月内或者已过六个月而在起诉以前已书面向原告提出的金额”,也即是说,对于死亡赔偿,乘客家属可在六个月之后向法院申请乘客死亡证明并且对航空公司提出索赔;对非死亡赔偿,则不受六个月之限。航空公司登记国,即本事件中的马来西亚对赔偿问题具有管辖权。

  若MH370航班最后被确认为空难,依据《蒙特利尔公约》第三十三条对于国际空难的管辖权规定,“损害赔偿诉讼必须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由原告选择,向承运人住所地、主要营业地或者订立合同的营业地的法院,或者向目的地点的法院提起”。因此,作为承运人住所地和主营业地的马来西亚以及目的地的中国,对于赔偿问题都是具有管辖权的。

  如果通过调解或磋商等程序不能解决赔偿问题,那么就不得不考虑以诉讼方式解决赔偿纠纷,因此,赔偿纠纷的诉讼管辖权问题至关重要。

  飞机失事侵犯了乘客的人身安全权,根据侵权法的“最密切联系原则”,乘客家属可以在损害发生地提起赔偿诉讼。关于损害地,根据马航最后的航线,MH370客机最后的位置在距离澳大利亚珀斯西南2500公里左右的南印度洋海域,属于公海范围,根据国际法相关理论,对于公海上赔偿纠纷解决的诉讼问题的规定,所有国家都享有管辖权。

  当然,空难事故不仅给旅客造成人身损害,还有可能给地面或水面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而罗马公约第四条规定了此种情况下,“航空器对地面或水面上第三人造成的损害,由该航空器的经营人承担责任”,所以因MH370坠毁造成的第三人的损害由马来西亚管辖。

  此外,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对空难造成的旅客死亡或伤害的赔偿问题的规定,在国际航空运输业务中,如果特定条件得到满足,诉讼可以在这样一个缔约国领土内提起,即在事故发生时,旅客的主要且永久居所在该国领土内。我们已知,包括马来西亚和飞机上13个国家的乘客的国家都是《蒙特利尔公约》的缔约国。从公约的规定可以看出,失事航班的出发地、经停地和目的地均可适用该公约。

  此次失事中国乘客共有154人,在适用法律的标准、法律应用等问题上均是一致的,因此中国罹难乘客的家属可以提起共同诉讼,不仅可以节省诉讼成本,也更容易达到高效、公正的效果。他们有权选择其经常居住地(中国)、旅行最终目的地(中国)、机票发售地、空运商所在地和空运商主要运营地(马来西亚)作为诉讼管辖地。

  4月1日,中国乘客家属向美国法院提出诉讼,被美国以“不方便管辖”的原则驳回。尽管如此,鉴于目前并不确定该起事故的真正原因,因而飞机制造商、航空公司等所在国都可能具有诉讼管辖权。

  综上所述,马航失联事件的索赔是一个复杂的国际法律问题。有关国家和失事家属应依照国际法律依法行事,确保各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一个多月以来,马航MH370“失联”事件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一架在马来西亚登记并经营的飞机,由美国生产,绝大多数乘客来自中国,在印度洋海域失去信号。如何处理马航失联事件成为相关国家政府和当事人的热切期盼。依据国际法对搜救马航MH370失联飞机的管辖权进行分析,能为人们打开探寻事故真相的另一窗口。

  自3月8日马航MH370客机失联以来,先后至少有26个国家投入数十艘舰船、飞机和卫星进行搜寻行动,整个搜寻范围从北半球的泰国湾、南海、马六甲海峡、安达曼海到南半球的南印度洋。在搜寻问题上,各国的费用都是自掏腰包,表现出了良好的国际合作精神。据外媒披露,搜救马航MH370至今各国飞机船舰的开销已达5330万美元,是航空史上最贵的一次搜寻行动。即便如此,各个国家仍未放弃搜寻。

  根据国际法的国籍管辖原则,航空器的登记国对本国航空器具有绝对管辖权。MH370航班的登记国是马来西亚,因此在搜救阶段,马来西亚对MH370享有绝对管辖权。《芝加哥公约》第十七条指出“航空器具有其登记国家的国籍”。第十九条规定:“航空器在任何缔约国登记或转移登记,应按该国的法律和规章办理”。第二十一条提出:“各缔约国应按照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制定的规章,向该组织报告有关在该国登记的经常从事国际空中航行的航空器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可提供的有关资料”。据此,航空器类比作国民的国籍,登记国有权提供保护与监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与一国对在本国登记的航空器上载运人员的民事或刑事行为的管辖权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或范畴。因此,搜救阶段的管辖权依据的是航空器的国籍而非航空器上人的国籍。《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三的第四章作出了规定:“如果事故发生在非缔约国或任何国家领土之外,飞机的登记国有‘优先’调查权。”因此,MH370作为马来西亚的可登记动产,在搜救阶段马来西亚有优先调查权,也仅有马来西亚享有管辖权。

  除马来西亚外的各个国家对MH370都有搜救的权利。失联至今参与搜救行动的国家已扩展至26国,26个国家协助内容包括陆地、海上和空中的搜救,共享雷达和卫星信息。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二十六条“对于航空器失事调查,主持调查的国家应将关于此事的报告及调查结果通知航空器登记国”。

  3月24日,马来西亚宣布,根据失联航班航路飞行分析,MH370客机最后的位置在距离澳大利亚珀斯西南2500公里左右的南印度洋海域。一海里等于1.852公里,国际上划定公海的范围是主权国家领土距离海岸线200海里范围以外海域,因此MH370坠落的海域属于公海范围。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飞机坠落在公海的情况下仍是服从国籍管辖,只有发生海盗、贩毒、贩奴等非法行为时才由各国行使普遍管辖。正如中国航空学会科普委员会委员张维表示:飞机坠落在公海,各个国家都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进行搜救,凡是签订了海洋公约的国家,都有义务去搜救,但是只有马来西亚有权进行信息披露。

  马航MH370飞机至今失联已经40余天,黑匣子电源即将耗尽。自4月8日海盾号两度收到疑似黑匣子信号后,迄今为止,搜救人员再未探测到新的脉冲信号,搜寻工作面临很大的困难。据了解,目前锁定的搜救海域位于南印度洋,是全球海况最恶劣的海域之一。我国十艘舰船作为水面搜救的主力每天在大约20万平方公里左右的水域搜寻。澳大利亚总理托尼·艾伯特12日表示,下一步将部署水下潜艇、声呐设备等,到海底海床开展搜救行动,以确认飞机残骸。与此同时,全球都在焦急等待搜救结果,马来西亚政府和有关部门正竭尽全力分析处理有关搜救信息,期待复原事件的真相。

  纵观马航失联事件发生后国际社会的反应与处理,救援显然是搜救行动的第一重点。包括中国在内的多国政府派出军舰、飞机和卫星参与搜救,甚至还有对海洋搜索综合能力强大的最新导弹驱逐舰,国际社会形成了空中、海上、水下立体搜救力量体系。尽管各国耗费大量资源主动积极参与搜救行动,但搜救工作主要是由马来西亚方面主导。根据2002年中国与东盟签订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中国对此次事件有搜寻和救助的义务,但只有马来西亚是救助及调查的主体。中国外交部发言人秦刚也表示,“尽管失联乘客中以中国人居多,但事发的是马航客机,所以理应由马方主要负责有关搜救及调查工作。中国将配合马方和各国开展事件调查,争取尽快查清事件真相。”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二十六条“对于航空器失事调查,主持调查的国家应将关于此事的报告及调查结果通知航空器登记国”,各个国家参与搜救行动和失事调查后,应将所掌握的情况通知马来西亚,由马来西亚全权处理马航MH370的事故问题。

  按照航空业运输标准规定,如果飞机失踪超过两天以上,就可以作出飞机坠毁的假设。3月24日晚,马来西亚总理宣布马航MH370航班坠毁于南印度洋,飞机上无乘客生还。而不同的坠毁原因,将导致本次事故不同的调查管辖权。

  第一种是飞机本身机械故障坠毁的管辖权。

  假若此次飞机的失事是由于飞机本身存在故障导致发生的,那么本案的责任主体就是飞机制造商美国波音公司。根据美国民事诉讼法中的长臂管辖原则,即只要被告和立案法院所在地存在某种“最低联系”,失联家属就可以考虑在美国起诉波音公司,美国法院就具有管辖权。若因飞机质量问题导致空难发生,马来西亚航空公司可以起诉美国波音公司追究其产品责任。美国和马来西亚都是《蒙特利尔公约》的缔约国,对于承运人原因造成的乘客损失应该依据公约中关于诉讼管辖的规定。根据该公约第三十三条规定,有管辖权的法院有:承运人住所地、主要营业地或者订立合同的营业地的法院,或者目的地的法院,或者承运人在乘客的主要且永久居住地有业务经营,则遇难者家属可以在该居住地的当事国领土内提起诉讼,即遇难者家属有权选择其经常居住地(中国)、旅行最终目的地(中国)、机票发售地、空运商所在地和空运商主要运营地(马来西亚)作为诉讼地。如果本次事件是由于飞机故障所致的,则飞机制造商所在地美国也有管辖权。因此,飞机本身故障造成的坠毁,马来西亚和美国都具有管辖权。

  第二种是机组人为原因坠毁的管辖权。

  若此次航班失联原因是机组人员操作不当,此情况下应该适用航空器国籍国原则,即由MH370的登记国马来西亚管辖。《华沙公约》第二十八条规定“当空难发生在公约所界定的‘国际运输’中,原告可以在一个缔约国的领土内,向承运人住所地法院、承运人的主营业地法院、签订合同的承运人机构所在地法院和目的地法院提起诉讼”。马来西亚航空公司作为承运人的主营业地可以采取法人营业中心所在地说,即马来西亚。承运人的主营业地也是马来西亚,所以马来西亚是享有管辖权的。

  此外,航空机票属于商业运输合同,那么乘客在购买机票后就相当于和航运公司签订了商业运输合同,航空公司不仅要按合同将乘客送到约定目的地,更应保障途中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在飞机上发生人身伤害或行李丢失,则构成侵权责任。侵权之诉和合同之诉同时发生则构成法律上的竞合。由于航空公司机组人员的原因,导致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乘客有权提起侵权之诉和合同之诉。《华沙条约》第十七条指明对于因旅客死亡或者身体伤害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死亡或者伤害的事故是在航空器上或者在上、下航空器的任何操作过程中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因此,承运人马航是需要承担责任的,而这种侵权之诉,马来西亚就当然享有管辖权。《罗马公约》亦规定了,“凡受害人证明:该损害是由经营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有意造成损害的故意行为或不行为引起的,”“损害发生地国法院是依罗马公约规定起诉的惟一法院”。如果马来西亚航空MH370号航班最终被确认事故发生地所在国为澳大利亚,而事故的原因又是机长故意为之,那么,澳大利亚就享有诉讼管辖权。

  所以,如果飞机失事是由机组人员导致的情况下,马来西亚(登记国)和澳大利亚(损害发生地国)具有管辖权。在适用法律时,马来西亚、中国、澳大利亚都是《蒙特利尔公约》缔约国,中国还是《蒙特利尔公约》语言使用国,因此在处理马航事故上可以遵循《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

  第三种是恐怖分子劫机导致坠毁的管辖权。

  为了预防、禁止和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行为,国际上先后缔结了《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这三个公约都说明航空器登记国享有管辖权。据此,马来西亚是绝对享有管辖权的。此外,《海牙公约》第一条明确规定了普遍管辖原则:“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如果用暴力或用暴力威胁,或采用任何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企图采取任何这种行为,或是犯有或企图犯有任何这种行为的人的从犯,都是犯了作为公约的对象的犯罪”。《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议定书也将劫持飞机规定为一种独立的国际犯罪。因为恐怖分子劫机行为是具有普遍危害性的,威胁到的是全人类的利益,必须严厉打击,所以各国均有权运用本国刑法进行管辖。所以倘若马航MH370是被恐怖分子劫机的情况,世界各国均对其享有管辖权。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 蔡高强 钟婷)

原标题:马航MH370搜救、调查、索赔管辖权解析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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