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老人是法定义务 老人在哪生活子女都得养

2014-05-09 10:19 来源:劳动午报 分享到:

“老年漂”  权益如何保障?法律:赡养老人是法定义务 老人在哪生活子女都得养

  ■不随子女一起“漂” 被告知生活费用自理

  ■跟随子女一起“漂” 竟成子女免费“保姆”

  ■随儿子“漂”了五年 家中房子被儿子卖掉

  随着母亲节的临近,在有关“母亲”的话题频频受到社会关注的同时,老年人权益的保护也日益受到了社会的关注。现实中,为了子女,甚至是为了生存,许多老人选择了离乡背井,前往子女所在地或打工、或帮照看孙子女,亦或是为了生活,由此产生了一个新的名词叫“老年漂”。

  随着“老年漂”越来越多,老年人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也日益增多。为此,笔者拟结合具体案例简要分析一下“老年漂”的权益保护问题。    

  不愿随子女一起“漂”

  老人被告知生活费自理

  一直生活在黑龙江的顾先生,唯一的儿子却长期在南方工作。由于水土不服、生活环境与习俗大相径庭等原因,老人虽年事已高,却一再拒绝南下与儿子共同生活,使自己成为“老年漂”。

  可随着自理能力的下降,尤其是在老伴去世之后,老人的吃、住、行等日益艰难。无奈之下,老人只好从2013年下半年起,多次要求儿子支付一定的赡养费用,让自己在当地养老院安度晚年。可儿子的回答总是同以前一样:要么“南漂”与其一起生活,由其承担全部的费用;要么固守当地,一切费用由老人自理。    

  点评:儿子的做法是错误的。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3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该法第14条第二款指出:“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照料。”

  本案中,因为顾先生无法适应南方的气候、水土等等,使得其渴望在故土生活成了一种特殊需要,且这种特殊需要既为法律所允许,亦非过分,故儿子完全可以也应当通过承担一定赡养费的方式满足老人,让老人在当地养老院安度晚年。

  跟随子女一起“漂”

  老人竟成免费“保姆”

  鉴于女儿君君尚小,需要照顾,而雇请保姆不仅需要一笔开销,且无法保证做到尽心尽责,8年前,梁先生将66岁的老母亲李女士从千里之外的故乡接来,让老母亲成为一名“老年漂”。

  李女士本以为君君长大全托入学后,便能轻松下来,岂料君君入托后,梁先生和媳妇借口工作忙、应酬多,将原来由大家共同完成的全部家务,一股脑儿丢给了李女士,从而使其从带孩子的“保姆”变成了家庭的“保姆”。因为年老体弱、难以胜任,李女士曾多次要求儿子梁先生“另请高明”,可梁先生虽口头应允,心里却不愿放弃充分利用老母亲这一免费“保姆”。

  点评:父母并非子女的免费“保姆”。

  《婚姻法》第21条和第28条分别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也即做子女的应该认识到,从法律角度来说,自己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但是,除非自己无力抚养,父母没有免费帮助子女带孩子、料理家务的法定责任。

  如果父母乐意帮助子女带孩子、料理家务,成为子女的“免费保姆”,当然并不违反国家法律,但是在父母基于年老体弱、无法胜任而拒绝的情况下,子女不应该强人所难。

  随儿子“漂”了5年

  老人家中房子竟被卖掉

  2014年元月,已随儿子生活了5年、年届69岁的廖女士从一个偶然的机会中得知儿子早在半年前便已将其位于老家的一栋三层房屋卖给了他人。“我已经厌倦了过‘ 老年漂 ’的日子,正准备日后回老家居住,你怎么能未经我许可甚至没告诉我一声,便将我的房屋卖了?”廖女士曾一脸不满地责问儿子。可儿子却振振有词:“你已经与我共同生活,生老病死均由我负责,房屋自然属于我,我当然有权处理。”由于彼此僵持不下,母子最终反目,并引发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儿子的卖房行为无效,房屋返还给廖女士。

  点评: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父母尽管已经实际进行“老年漂”,但其并不因此失去对自身财产的所有权。

  首下,财产所有权虽然可以通过买卖、赠与、互易、继承、遗赠等方式继受取得,但我国目前所有的法律中,并未规定只要子女实施了赡养父母的义务,便可以当然取得其财产所有权,继而无需经过父母就能自行加以处分。也即本案中,儿子无权出卖廖女士的房屋。

  其次,《民法通则》第58条第(四)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的行为无效。正因为儿子擅自恶意与他人进行房屋买卖,且损害了廖女士的利益,决定了该行为从一开始时起,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方圆)

编辑:QY001

相关新闻

51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13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14000428 互联网新闻登载服务许可川新备13-000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