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间一方与人同居离婚应付精神赔偿吗?

2014-05-12 08:56 来源:劳动午报 分享到:

  市民问:分居期间一方与人同居离婚应付精神赔偿吗?

  李小姐与张先生婚后不久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并开始分居生活。随后,李小姐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之后李小姐和张先生从未见过面。在此期间,李小姐遇到了贾先生,贾先生善解人意,对她百般照顾,于是二人一起共同生活。

  不久,李小姐再次提起诉讼想和丈夫张先生离婚,但张先生认为,李小姐提出离婚的真正原因是她有第三者,而且已经长期同居。故张先生称如果双方离婚,李小姐应当向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李小姐遂咨询,其行为是否有错?其应否赔偿张先生精神抚慰金?

  市民 李小姐

  律师答:分居不等于离婚与人同居者有错应担责

  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委会委员 马颖秋

  《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基于此,本案涉及两方面的法律问题。

  其一是关于无过错方的赔偿请求权。《婚姻法》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案中,李小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违背了夫妻间应相互忠实的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双方的感情,并最终导致双方婚姻关系破裂。所以,李小姐给付张先生一定的损害赔偿金是合法有据的。

  其二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也即,本案中,张先生在离婚诉讼中有权基于其妻李小姐与他人非法同居的行为而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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