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负责人不签劳动合同 要求双倍工资不应获支持

2014-05-12 08:55 来源:山东工人报 分享到:

  2012年3月,刘某被聘任为某公司的企业部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人事管理、招聘服务等工作,并受公司委托,代表公司与其他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7月,刘某以该公司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要求该公司支付其工作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刘某作为该公司的人力资源业务直接负责人,对劳动合同负有签订、保管职责,而该公司举证本单位其他职工劳动合同均完备,惟独缺失刘某的劳动合同。既然刘某作为该公司的委托人,可以代表公司直接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本单位其他职工的劳动合同均已经签订,如果刘某没有证据证明该公司惟独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刘某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请求就不应当得到支持。

  后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刘某撤销了仲裁申请。(于芳)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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