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应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2014-05-12 08:54 来源:山东工人报 分享到:

  2014年1月,王某以日照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为由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王某称,2013年12月,他提出辞职,公司于2014年1月为其办理离职手续,但公司以其2013年12月已离职为由扣发2013年奖金。2013年全年他均在公司工作,不存在公司所称的2013年12月已离职的事实。王某请求仲裁委裁决由公司补发2013年奖金4748元。

  仲裁委受理后,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庭审当日,公司派人参加,但王某却无正当理由,未按法律规定到庭参加庭审。

  仲裁委最终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6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的规定,对王某作出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决定书。

  王某如再次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则会以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38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规定,作出不予受理的仲裁决定。这样,王某将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途径进行维权了。(夏培奖 张世平)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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