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当前劳动争议热点:职工最盼“拿到血汗钱”

2014-05-14 08:44 来源:江苏工人报 分享到:

  小季是一家物业公司的保安,每周工作6天、每天12小时,节假日经常不休息,公司以保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为由,从未支付加班工资。

  “综合计算工时也有加班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单位要按规定支付职工加班工资。”

  5月9日,全省五一劳动法律宣传服务月活动正式启动,省市区三级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律师团律师走上街头为职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从现场咨询投诉的情况,结合近期比较集中的职工法律援助案例,省总工会公职律师董彬为记者梳理了当前劳动争议的热点问题。

  记者了解到,去年以来,职工反映比较突出的权益维护问题,主要集中在工资报酬、工伤待遇、违法解约和劳务派遣四个方面。

  “难兑现”的工资

  无锡某韩资企业因经营困难,资金链断裂,银行账户被多家法院冻结,自2012年6月开始连续两个月未能支付251名员工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而韩方管理层在对员工没有任何交待的情况下,不辞而别,整个企业陷入混乱之中。

  而在海安,戴某创办的服装厂由于经营不善,工厂出现严重亏损,不能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从2011年10月至2012年1月,共拖欠118名职工工资40多万元。2012年1月下旬,戴某将工厂内价值几十万的机床设备以极低的价格处理后逃匿。

  据介绍,工资报酬,是职工最为突出的利益诉求,主要纠纷集中在拖欠职工工资方面,加工制造、建筑施工和餐饮商贸等行业的中小非公企业是高发地带。拖欠工资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部分企业往往通过纯计件、高定额等办法,变相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职工经常加班加点,却拿不到规定的加班工资,职工反映强烈。二是因《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同工同酬”作出了新的规定,职工特别是劳务派遣工要求“同工同酬”的诉求越来越强烈。三是受国际经济形势、金融形势影响,不少企业出现了资金链断裂、经营困难等情况,造成了一些集中拖欠职工工资的现象。

  维权提示: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一般来说,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期满后结算并付清。

  用人单位有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等情况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支付赔偿金;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支付赔偿金。

  “伤不起”的工伤

  皖北农民工王某,2012年到苏南一家乡镇小工厂里从事“切割”工种。2013年9月,王某正在厂里上班,车间油漆桶突然发生爆炸,王某的衣服瞬间被点燃,最终王某烧伤面积高达55%,肌肉溃烂。工厂老板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后,面对进一步的昂贵医疗费需求采取了逃避的方式,将小作坊匆匆关门,躲了起来。

  陕西省城固县农民工朱某夫妻,在浙江一建筑公司位于淮安市的某项目部工地打工。朱某在工地从事混凝土地面浇铸时不慎从通风孔摔下来受伤,导致胸12、腰4、5椎体压缩性骨折。某项目部支付了朱某住院期间的治疗费用以及生活费后不再过问此事。对于朱某主张的后续治疗费用及今后的相关生活保障费用,建筑公司以和朱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支付,并想通过恶意拖延时间,逼迫朱某放弃维权。

  近年来,随着《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法律的实施,劳动合同签订率及社会保险费征缴率大幅上升,但仍有部分用人单位不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或缴纳险种不全、标准偏低,一旦职工离职、生病或发生工伤,这类矛盾就会暴露出来。特别是一些工伤问题因劳动者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处理起来难度较大。

  维权提示:在单位工作期间因为工作原因发生的事故造成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申报工伤。如果没有劳动者则应按规定自己积极的申请工伤认定,时间是事发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时需要提供的材料,最重要的就是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工作证、工资条等,对于这些材料平时要注意索要和保存。

  工伤认定是工伤赔偿的前提,如果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则应由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共同支付,如果没有缴纳则应由单位承担。工伤认定后,一定要及时的主张自己的权益。否则,过了仲裁申请的期限,工伤职工则丧失了要求赔偿胜诉的基础。

  “单方面”的解约

  孙先生是苏州某医药公司的职工, 2012年4月被调往门店管理部任经理助理。由于不熟悉门店业务,孙先生便经常通过外出走访的方式,调查了解门店经营状况。公司将孙先生外出期间视为旷工,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

  目前,用人单位不履行甚至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屡见不鲜。有些用人单位认为调换职工岗位是生产经营自主权的体现,往往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随意调换职工的工作岗位;有些用人单位不通过法定程序,单方调整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职工工资,不兑现劳动合同中承诺的福利待遇;还有些用人单位无视劳动法中“解雇保护”的规定,违法解除或终止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以及患病仍在医疗期内的职工的劳动合同,由此,引发了不少的矛盾纠纷。

  维权提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况,一是违法实体规定,比如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定依据,二是违反程序规定,比如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事先未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被派遣”的劳务工

  2010年起,快递员小袁和他的同事被公司安排转为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虽然工作内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但是他们的工资却从之前的每月3500元减少至每月2500元,社会保险待遇也大幅削减。小袁说,目前直接与该快递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不到30%。为此,小袁将快递公司告上法庭。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颁布以后,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明显增多。一些用人单位把原来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违规转为劳务派遣工;少数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就劳务派遣工的加班工资、福利待遇、工伤、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问题相互推诿扯皮,引发了不少纠纷。

  维权提示:劳务派遣履行过程中,无论是劳务派遣单位还是用工单位侵害了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比如出现不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克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给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不缴纳社保费用,出现工伤拒绝承担责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劳动者都可以要求两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以将两者列作为共同被告,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报记者 谢丹娜)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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