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个月未签劳动合同不能获赔两倍工资

2014-05-14 08:48 来源:劳动午报 分享到:

  提问:劳动争议当事人 洪增武

  回答:丰台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 陈国柱

  洪增武:我是从甘肃老家来到北京打工的一位农民。2011年11月2日,经熟人介绍,我到一家建筑材料公司上班,一直工作到今年3月31日。这是一家私营企业,什么事都是老板说了算。

  今年3月的一天下午,老板在公司里巡视时说我工位附近卫生打扫得不干净,要扣我200元工资。我说车间里有专门的保洁员,干净与否不关我的事,要扣钱也不该扣我的。他说我与领导顶嘴,当即让财务结算工资把我辞退了。我入职后公司一直没跟我签订过劳动合同,听老乡说我可以维权,让公司支付我上班26个多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请问是这样吗?

  陈国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支付两倍工资赔偿,这是很多职工都熟悉的一项法律条款,即《劳动合同法》第82条,其具体内容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这就是说,用人单位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要按每月两倍工资支付赔偿金,但它有时间限制,即从职工入职第二个月算起,最长不超过11个月。

  另外,北京市法院《当前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及初步意见》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82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二倍工资,截止点为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11个月。所以,您老乡认为让公司向您支付26个多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本报记者 王香阑)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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