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遗忘的探亲假

2014-05-16 14:27 来源:辽宁职工报 分享到:

  “探亲假?是计划经济时期的政策吧?现在都市场经济了,即使有,也作废了。”“只知道有带薪年休假,没听说还有探亲假,周围亲戚朋友也没人休过。”“我在北京工作6年了,父母和老婆孩子都在老家,单位从没说过可以休探亲假啊!”

  几乎所有劳动者都对“探亲假”这一法律赋予职工的一项权利一无所知。

  公布33年的探亲待遇仍可享受

  案例

  6年前,辽宁的王鸣在北京研究生毕业后,被一家事业单位聘用,户口也顺利迁到了北京。不久,他结婚并有了小孩,妻子总感觉不适应北京的气候,便带着孩子回了老家,打算小孩到上学年龄时再回来,王鸣只好每年在节假日回去三四趟。提到探亲假,王鸣很吃惊:“我在北京工作6年了,父母和老婆孩子都在老家,单位里很多人都是我这种情况,没人休过探亲假呀。”随后,他找到办公室询问,答复他:“没听说有这种制度。那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吧?现在是市场经济,那些政策都过时了。”

  接着,王鸣又问了几个同事和同学,他们不但都没休过探亲假,而且几乎都不知道有这种待遇,王鸣很奇怪:“难道探亲假制度真的作废了吗?”

  解读

  对于探亲假制度,我们现在依据的是《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虽然是在1981年公布施行的,几十年未作更改,但目前尚未废止,用人单位仍要按其执行,企业所称的“过期”、“过时”的说法都是错误的。

  所谓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它包括两种假期: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中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这里所说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休息约一昼夜的。

  王鸣供职的是事业单位,他又是工作已满一年的固定职工,其妻与父母均在外地,所以按照法律规定,他每年可以休30天探望配偶、每4年休20天探望父母。但这里有一点需要提醒大家,如果王鸣的妻子与他的父亲或母亲同住在一地,按照规定,当他每年休了30天探望妻子的假期后,就不能再享受每4年休20天探望父母的待遇了。

  外企私企员工不享受探亲假

  案例

  陈杰是一家外资会计师事务所的员工,加班是家常便饭,工作3年了很少有时间回老家探望父母。“当我们提出要休探亲假时,人力资源部经理理直气壮地说:外企not applicable(不适用)探亲假。”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中明确,探亲待遇适用范围是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已把外企员工排除在外。再加上原劳动部在2007年废止了《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使得外企不在享受探亲假的范围之列。

  解读

  在法律上,外企、私营企业职工是否享有探亲假,国家并无明确规定。这类企业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参考国务院有关政策来制定本单位职工探亲的规章制度,如果外企、私企不执行探亲假规定,也不违法。

  多说一点

  多家企业负责人都认为,30多年前制定的探亲假规定已与现实脱节,应废除探亲假和与其相配套的“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现在企业的经营管理越来越精细化,基本很少出现人员繁冗、机构臃肿的情况,通常都是‘一个萝卜在N个坑里转’,如安排员工休探亲假,企业需要安排更多的精力在员工工作交接、休假期间项目安排等事项上,这是企业不愿意看到的。”

  国家可具体规定法定探亲假天数,将统筹安排的权利交给企业,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统筹安排,避免集中探亲、无人可用的尴尬。同时,建议企业探索“多元化探亲”模式,比如反向制定探亲福利政策,即在企业无法安排员工享受探亲假期时,可通过实报实销员工父母或配偶交通费、食宿费等形式,鼓励员工家属反向探亲;还可以“混搭”探亲福利,企业考虑制定员工奖励和激励机制,对优秀员工或骨干给予适当探亲福利。(本报综合)

编辑:QY001

相关新闻

51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13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14000428 互联网新闻登载服务许可川新备13-000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