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个月可申领高温补贴 江苏标准每月200元

2014-05-31 09:10 来源:现代快报 分享到:

  根据江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 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9月)。

  附件:

  苏人社发[2011]268号

  各县(区)人社局、国税局、地税局,开发区党群工作部,市各资产管理(集团)公司,各直属单位,各类企业:

  现将省人社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6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我市企业夏季高温津贴的适用条件和标准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二、关于非高温场所作业职工的夏季高温津贴非高温场所作业职工是指,不符合“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不含33℃)”这一适用条件的职工。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温津贴支付制度,可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合理确定非高温场所作业职工享受的夏季高温津贴标准,并明确本单位夏季高温津贴发放的适用条件和具体岗位工种等。

  三、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的财税处理企业按上述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计入企业成本费用,并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四、关于做好企业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企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还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做好夏季作业场所的防暑降温工作。在高温季节,企业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合理增加休息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减轻劳动强度,保证安全生产,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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