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清退拒绝“跳槽”员工 法院判公司支付补偿金

2014-06-01 09:24 来源:工人日报 分享到:

  合同尚未到期,单位却要求张先生到下属另一家公司工作,张先生没有接受,却发现自己的门禁卡失效,无法进入办公区域了。于是,张先生提出与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3.2万余元的要求。近日,上海长宁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张先生在某置业公司工作了8年多。去年7月底,公司通知张先生从8月5日开始到下属物业公司工作。张先生收到通知后明确表示拒绝。8月5日,张先生依旧到置业公司上班,但却发现门禁卡已被公司注销了。为了进入办公区域,张先生与公司保安发生冲突,还报了警。8月19日,张先生再次去公司上班,公司仍然拒绝张先生进入。次日,张先生以公司注销他门禁卡,强行阻止他工作为由,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今年2月,张先生向长宁法院起诉,要求置业公司支付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2万余元。置业公司辩称,安排张先生去物业公司并不违法,张先生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无需支付补偿金。

  法庭上,围绕置业公司对张先生的工作调动是否构成变更劳动合同主体;置业公司注销张先生门禁卡的行为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为焦点,双方展开辩论。

  张先生的律师认为,置业公司与物业公司都是独立法人,置业公司未经张先生同意擅自安排原告到物业公司工作,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用工主体。张先生拒绝这一安排后,置业公司强行阻止张先生进入办公区域,属于不提供劳动条件。因此,张先生书面通知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置业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置业公司的律师则认为,置业公司是物业公司的控股股东,置业公司安排原告到物业公司工作,并不涉及劳动合同主体的变更。注销门禁卡仅仅是调整张先生的考勤授权,置业公司为张先生继续工作提供了相关的劳动条件。张先生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属于主动辞职,公司没有义务支付经济补偿金。

  长宁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置业公司应支付原告张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2万余元。主审法官表示,该案原告、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原告张先生的工作岗位是公司行政部驾驶员。现被告通知张先生到物业公司工作,这一安排是对原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本案庭审中,被告对张先生拒绝接受工作调动的事实予以确认,没有异议,但被告称自己有权调动张先生到下属公司上班,法庭认为,被告这一抗辩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中工网通讯员陈颖婷 章伟聪)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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