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儿童权益保障立法调查 奶粉无“毒”何时到来

2014-06-03 08:32 来源:新华网 分享到:

  近年来,儿童受到侵害的案件屡屡见诸报端——毒奶粉、出行隐患、人身侵害、监护缺失。需要保护的花朵,健康成长面临种种隐忧。“六一”儿童节到来之际,新华社记者就我国儿童权益保障立法现状做了梳理分析。

  儿童权益保障立法逐渐填补空白

  ——奶粉奶瓶无“毒”时代何时到来

  中国玩具和婴童用品协会牵头编制的《婴幼儿奶瓶安全要求》企业联盟标准于4月2日发布,填补了我国奶瓶产品行业安全标准空白。此前,我国奶瓶产品年消费量过亿的市场长期处在无标生产、监管缺失状态。

  早在2013年5月,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门研究部署了进一步加强婴幼儿奶粉质量安全的工作,“让孩子喝上放心奶”被上升为一项国家行动。

  ——强制使用儿童安全座椅上海已“吃螃蟹”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于3月1日起实施,其中明确规定携带未满4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应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不少业内人士认为,上海的率先之举或能推动儿童安全座椅在全国其他省份的落实。

  ——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未尽职将被追责

  2013年6月,“南京女童饿死家中”事件震惊全国,一对1岁和3岁的小女孩被有吸毒史的母亲乐燕饿死家中,随后乐燕被提起公诉,南京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乐燕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虽然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不少关于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条款,但在我国的执法实践中,对处置监护人忽视孩子问题的司法实践刚刚起步。

  ——花钱引诱幼女发生性行为就是强奸罪

  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这是我国第一份专门针对儿童保护问题制定的可操作法律文件。意见明确了“不以付钱区分‘嫖宿幼女’与‘强奸’”,矫正了“‘花钱’就不是强奸”这一错误观念,对施害者具有威慑作用。

  专家:未成年人保护法需加强可操作性

  业内人士认为,1991年制定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只有56个条款,但却包罗万象,缺乏可操作性;2006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尽管丰富了内容,增加到72条,但可操作性依然不强。

  “大家希望各地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解决可操作性的问题,也就是能够解决现实问题。如果地方立法还不具备可操作性,那地方立法就失去了意义。但总的评价,各地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在可操作性层面一直存在很多问题。”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佟丽华说。

  据介绍,全国人大已经将反对家庭暴力立法列入本届人大立法规划。“这是告别暴力和愚昧、确立平等文明新风尚的重要立法。每年都有儿童受到家庭暴力致死致残的案件发生。”佟丽华说,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遗憾的是唯独没有明确政府保护的专门章节,希望儿童福利立法弥补这一缺陷,明确规定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方面的具体职责。

  尽快完善法律以保障未成年人权利

  “2014年,如果哪个省级人大愿意修订未成年人保护地方立法,希望也要改进作风,制定现实有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条款。”佟丽华说,2013年民政部已经将推动国务院制定儿童福利条例作为重点工作之一,希望2014年国务院能够通过这个条例。

  佟丽华举例说,比如明确废除嫖宿幼女罪,规定对于与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统一按照强奸罪从重处罚;将虐待儿童的犯罪案件由自诉案件改为公诉案件,对于不满十八周岁的儿童遭受虐待的案件,作为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主动追究施暴主体的刑事责任;扩大虐待罪的主体范围,教师、医生、机构照料人员等特定人员虐待也将构成虐待罪;保护男童性权利不受侵害,对于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不管其是否自愿,只要成年人与其发生性关系,则按照强奸罪从重处罚等等。

  山东大学法学副教授潘昌新表示认同佟丽华的观点。“2013年最高法院等部门发布了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这个政策性文件受到社会好评。中央政府的各个职能部门,尤其是那些与孩子权益密切相关的部门,比如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等部委,希望相关部委通过颁布部门规章或者政策性文件,来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关制度的完善。”

  “希望反对家庭暴力的立法能重点关注家庭中的孩子,通过法治给孩子以力量,让孩子免受暴力与恐惧。”佟丽华说。(记者涂铭、高洁)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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