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六一”学生帮挂横幅受伤 诉学校索赔获支持

2014-06-03 11:11 来源:劳动午报 分享到:

  为迎接儿童节的到来,房山区某小学五年级学生晓坤(化名)在帮助老师悬挂节日横幅过程中突发意外,双手被砸伤。近日,房山法院判决学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去年5月30日15时30分许,下午第二节课后,学校老师王某安排晓坤和另外一名同学及本校另一名老师帮助悬挂操场主席台上的横幅。由晓坤等三人负责扶住梯子,王某负责上梯悬挂横幅。当王某爬上梯子顶端时因梯子卡槽发生故障,将晓坤双手砸伤。

  当日,经学校简单包扎后,学校将晓坤送到医院,当日转院至北京积水潭医院,经该院诊断为:右中指中节开放骨折。当天及后续的换药等医疗费用已由学校支付。

  案件审理过程中,晓坤申请对其伤残程度及营养期、护理期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晓坤右手中指损伤程度不构成残疾,本次外伤的营养期为30日,护理期为30日。

  此外,在晓坤就医期间,均由学校派车解决其交通问题。

  晓坤认为,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赔偿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23500元,并承担后续治疗费。

  学校称,晓坤的医疗费学校已全部垫付,愿意承担晓坤提出的合理损失。

  最终,法院经审理判决学校除已赔偿部分医疗费的经济损失外,赔偿晓坤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共计7650元。

  说法:

  法官指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中,晓坤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在校期间,学校领导悬挂横幅让其帮助扶梯,应保障其人身安全。现因梯子出现故障造成其人身伤害,学校应在此损害中承担全部责任。晓坤提出要求学校支付将来矫正治疗的费用,因目前尚未发生,双方可待实际费用发生后另行解决。(赵艳艳)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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