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费项目缘何成“杀手” 出境游事故频发应引起重视

2014-06-05 08:49 来源:人民法院报 分享到:

  近年来,随着公民出境旅游的人数增加,一旦遇到意外情况,如何正当维权索赔,已经成为很多游客的困惑。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对2012年至今审理的46起旅游纠纷案件作了一次深入调研,发现出境旅游纠纷不在少数,其中反映出来的旅行社过错责任和当事人薄弱的风险防范意识值得消费者吸取教训。

  80后小伙儿命丧尼泊尔

  近日,闸北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旅游生命权纠纷案,80后小伙刘军(化名)在尼泊尔旅游过程中,乘坐超轻型山体观光飞机失事身亡。

  2013年9月底,刘军参加了8晚9日的尼泊尔出境游。在随团旅游过程中,旅行社向刘军推荐了山体观光的自费旅游项目,包括乘坐超轻型飞机。谁知,飞机在飞越尼泊尔峰峦叠嶂的山脉过程中不幸失事坠落,刘军也因头部、胸部、腹部和四肢受伤而失去年轻的生命。

  刘军的父母认为,旅行社在安排自费项目时,应尽诚实经营者的审慎注意义务和警示说明义务,确保自费项目符合保证游客人身、财产安全要求,并对自费项目中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事宜给予游客充分明确的告知。旅行社在此次事故发生前,没有向游客作任何警示说明,也没有采取任何保障性、救济性措施。现在刘军在参加自费项目时死亡,旅行社应当予以相应人身损害赔偿。因此,刘军的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各项费用共计83万余元。

  目前此案还在审理中。

  七旬老伯泰国金沙岛溺亡

  无独有偶,闸北法院还审理了一起类似的案件。年近七旬的郭老伯在泰国参加金沙岛自由活动项目时下海游泳,不幸溺水身亡,郭老伯的妻女将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旅行社给付死亡赔偿金等共计85.6万余元。

  2011年初春,郭老伯参加了“泰新马十日品质游”。行程第4天,“金沙岛·自由悠闲地在情人海滩上漫步或换泳衣享受洁净海水和清闲生活”的广告标语让郭老伯对下海游泳心有所动。金沙岛自由活动是一项自费项目,事发当日,领队为了购物,让郭老伯暂时帮忙照看大家的包,待领队回来接手后,郭老伯只身一人下海游泳,最终溺水抢救不及而亡。

  据郭老伯的家人事后了解,旅行社安排的领队并没有领队资质,事故发生前未尽安全告知义务,事故发生后也未尽及时且合理的救助义务,旅行社对郭老伯的死亡负有过错责任。

  然而旅行社却认为,郭老伯是在金沙岛自由活动期间不顾领队劝阻自行下海游泳造成的事故,旅行社于事前、事后有安全告知和积极救助,同时借给死者家属数万元用于处理后事,并协助郭老伯妻女获得了30余万元的意外保险理赔。因此,旅行社与郭老伯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对景区环境熟悉的专业旅行社,未能事前做到充分的风险提示以及安排救生衣等安全措施以确保游客人身安全,同时领队因语言不通、未随身携带通讯设备等问题,在郭老伯溺水后处置不力,旅行社在安排涉诉行程中存在不足,并与郭老伯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同时,郭老伯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本人对于到自然海域游泳的风险预见不足、对自身条件过于自信,也是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最终,法院判决原告获赔25万余元。

  “红酒商人”巴厘岛腰椎骨折

  刚过完34岁生日的何先生则稍幸运些,他在参加巴厘岛水上摩托艇的自费项目时,因海浪颠簸导致腰椎骨折。何先生将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48万余元,闸北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何先生6万元的诉请。

  何先生先后在意大利及上海从事红酒生意的物流工作。2011年7月,他携女友参加巴厘岛四晚六日游的迷你团。行程第三天,在巴厘岛水上活动集中地南湾,白色的沙滩、碧蓝的海水吸引了何先生参加了一项名为水上摩托艇的自费项目。摩托艇的驾驶者由水上活动中心营运方指派,何先生坐在后座。突然,一个海浪打来,摩托艇猛烈颠簸,造成何先生腰椎受伤。

  何先生被送至岛上急救中心进行救治,当日又被送至巴厘岛的一家医院医治,诊断为第Ⅱ腰椎骨折。几日后,何先生出院至巴厘岛酒店居住。直至8月中旬,他才乘坐飞机回国。

  法庭上,旅行社坚持认为驾驶摩托艇是一个自费项目,不在旅行社安排的行程之内,合同上也写明自费项目的费用及危险由游客自担,安全旅游须知上对乘坐车辆、快艇出行的安全事项也作了说明。何况事故发生后,工作人员于当天将他紧急送往医院治疗,并在治疗期间派人看望、照顾。

  法院审理后认为,旅行社作为专业的旅游服务者,将水上自费项目安排在行程之中,就应当事前做到充分、有效的风险告知以供游客自行衡量自身条件是否适宜参加相关自费项目,仅仅在《出境旅游安全须知》中笼统提示,尚不足以提高游客的风险意识以及自我保护意识。旅行社对其所安排的行程风险预见不足、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缺陷,以上不足与何先生受伤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法院最终结合何先生的实际损失、旅行社的过错程度以及案件具体情况,酌定赔偿金额为6万元。(王俊莎)

  ■法官建议■

  应提高出境游的安全度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金晶介绍,出境旅游纠纷不仅反映出旅游者自身较弱的安全认知能力,更折射出有的旅行社风险提示不足、安全保障不力、资质审查不严、安全宣传意识不强等普遍问题。她提出四点建议:

  首先,强化旅行社风险提示义务。可通过培训、旅游安全会议、播放安全提示片等多种方式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旅行社要严格贯彻落实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旅游安全管理规定,对可能危及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作出说明和警示,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其次,确保游客参与的旅游项目有切实的安全保障设施。如行程安排有进行空中观光、自然海域游泳、水上游乐等项目,应对于救生人员、救生设施的配备做事前了解,减少安全隐患。而对于随团的游客有必要提示穿戴救生设施下海,提出明确的安全建议。

  再次,提高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定期组织旅行社的导游、领队等专业人员进行考核、培训等,提高专业素养,比如外语运用能力、应急处置能力,为切实履行导游、领队职责打好基础。相关单位要着力提升领队、导游这一群体的服务责任意识,进行必要的安全知识以及救生知识的普及,在带团过程中,严格按规定管理旅游团队,避免发生游客落单甚至脱离团队导致意外发生的情况。

  最后,加大对游客安全宣传力度。在重大节日、暑期等旅游旺季时,旅游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及时组织召开安全会议,通报旅游安全情况。同时充分依靠现代科技,通过群发手机短信、微博等方式,向旅行社和游客发送旅游出行预警信息。

  金晶同时指出,成年游客在参加自费旅游活动项目时,应对自身身体状况有合理的认知,对相关旅游项目的危险性有足够的了解和预见,特别是老年游客及罹患身体旧疾的旅行者,更应对出游项目的安全隐患引起高度重视,切莫因一时的冲动而抱憾终身,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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