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出台《意见》 推动实现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

2014-06-26 09:06 来源:51网 分享到:

  51网讯 (本报记者 杨诚波)记者24日从省政府网站获悉,近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意见》,《意见》从着力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着力维护农民工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着力推动农民工基本享受城镇公共服务和落户城镇,着力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5个方面提出要求。

  对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实施免费职业教育

  《意见》要求,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将农民工全面纳入城镇就业登记范畴,将在城镇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失业后的农民工纳入失业登记范畴。为农民工免费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对在家庭服务业领域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促进外派劳务人员就业和归国创业。大力发展县域经济,促进农民工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加大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力度,以农村新成长劳动力为重点,分类组织实施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对经认定具备培训能力的企业招收农民工并自主进行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加强农民工境外就业行前适应性培训工作。将国家通用语言纳入对少数民族农民工培训内容。

  对符合政策的未升入普通高中、高等院校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实施免费职业教育。深入推进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加强国家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和全省劳务开发基地县骨干中等职业学校建设。

  推动实现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

  规范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方面,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流动性大、季节性强、用工时间短的行业中推广简易劳动合同。对小微企业经营者开展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培训,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普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清理规范建设领域违法发包分包行为。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等工作,加强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动态管理。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稳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推动实现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

  促进农民工及个体工商户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确保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灵活就业的农村居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就业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户籍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农民工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推进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体系建设,为农民工提供职业健康检查、诊断与鉴定、医疗救治等技术服务保障。

  及时受理和依法查处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及时公正处理农民工劳动争议,畅通申诉“绿色通道”,优化受理立案程序,提高仲裁效率。建立健全涉及农民工集体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对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侵害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的,依法追究责任。建立健全农民工维权协调联动机制。

  逐步实现农民工住房保障常态化

  加快实现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平等享受市民权益。依托街道(社区)居民服务平台、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建立健全全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将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在省内就业地平等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参加中考、高考的权利。

  《意见》要求,各地要把农民工住房问题纳入当地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统筹解决,继续实施“农民工住房保障行动”,全省每年竣工的公共租赁住房按一定比例定向供应给农民工,逐步实现农民工住房保障常态化。逐步将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

  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和幼儿园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入托和寄宿需求,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政策。在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中,加大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力度。

编辑:QY001

相关新闻

51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13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14000428 互联网新闻登载服务许可川新备13-000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