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进一步提高离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

2014-06-27 08:32 来源:中工网 分享到:

    日前,慈溪市人民政府下发文件,进一步提高离退休劳动模范的荣誉津贴标准。标准调整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对象包括离退休的慈溪市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按规定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个人和1956年至1964年期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个人。

    同时,凡在慈溪市外获得县(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调入慈溪工作,包括在慈溪市离退休仍保持荣誉称号的,凭有效证件,也可按慈溪市规定享受相应的劳动模范待遇。

    劳模是工人阶级和劳动群众的优秀代表。关心劳模、爱护劳模,让劳模享受到更多的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有利于在全社会进一步弘扬劳模精神,营造尊重劳动的浓厚氛围。通过这次调整,全国离退休劳模荣誉津贴由300元/月(或200元/月)提高到600元/月(或500元/月),省级离退休劳模荣誉津贴由200元/月(或150元/月)提高到500元/月(或400元/月),宁波市级离退休劳模荣誉津贴由150元/月(或100元/月)统一提高到250元/月,慈溪市级离退休劳模荣誉津贴由原来130元/月(或80元/月)统一提高到200元/月。获得多次荣誉称号的,按最高一档标准计发荣誉津贴,不重复享受。

    此外,文件还规定了荣誉津贴发放的三条渠道:市属企业离退休劳动模范的荣誉津贴,由市社会劳动保险处按规定标准随养老金逐月发放;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劳动模范的荣誉津贴,由所在单位发放,所需经费在“离退休费”中列支;从事农业、个体经营和无工作单位劳动模范的荣誉津贴,由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总工会发放,经费由市财政承担。(陈迪)

编辑:QY001

相关新闻

51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13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14000428 互联网新闻登载服务许可川新备13-000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