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政府下发通知 强调农民工工资日清月结

2014-07-03 08:58 来源:工人日报 分享到:

  日前,本报报道了黑龙江省提出的农民工工资“月薪制”在建筑领域十年未推行的报道,引发各界强烈关注,当天登上省内各重点网站首页。对此,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下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再次强调农民工工资要做到日清月结。对于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意见”规定,黑龙江省各级建筑、交通、水利、矿山等行业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虚假招标、串通投标、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层层转包、建设资金不到位、拖欠工程款等行为,着力解决所属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对有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不得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和为其办理用地手续。对有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业企业,要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进行限制;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意见”要求,黑龙江省各社会信用管理相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考核机制,将施工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信用信息,打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同时,“意见”还要求各相关部门加强对劳务分包和劳务用工的监督管理,建立施工现场日常巡查制度,严格执法检查,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只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社会保险,或只与“包工头”签订劳务合同等行为,均视为违法分包,并依法进行处理,促进劳务分包和劳务用工规范发展。

  “意见”提出,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所属领域施工企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日清月结,按时足额支付;督促所管项目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劳务用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施工现场信息公示制度、工资支付“一卡通”等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劳务公司在合同中应当明确将工资与其他工程款项分列,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有条件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可在指定银行,为农民工本人办理个人工资账户,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记者张世光)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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