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女工试用期被炒鱿鱼 未签书面合同需付双倍工资

2014-07-09 11:33 来源:解放日报 分享到:

  到上海某旅行社应聘上岗的薇薇试用期内怀孕,遭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在劳动仲裁阶段,薇薇要求恢复双方劳动关系,由该旅行社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拖欠的工资;未获支持后,她向法院起诉。近日,薇薇上述诉求获得法院判决全部认可。

  【案件回放】

  2013年9月2日,25岁的薇薇应聘进入某旅行社担任线路操作员一职,双方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岂料2个月后,薇薇被诊断为早孕。旅行社得知后,于同年11月15日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关系。

  2013年12月中旬,薇薇申请劳动仲裁未获认同;之后,她向法院起诉。法庭上该旅行社相关人员辩称,薇薇以介绍客户的形式与旅行社建立合作关系,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对薇薇之诉请不认可。

  【以案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薇薇与该旅行社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

  为证明与旅行社有劳动关系,薇薇提供了旅游产品确认单、出团通知、付款通知等作为证据。而旅行社为证明未与薇薇建立劳动关系,提供了旅游意向合同及佣金明细为证。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薇薇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其为旅行社工作,属旅行社业务的组成部分,同时通过银行获取了旅行社支付的报酬。据此,法院确认薇薇与旅行社间建立了劳动关系,旅行社以薇薇怀孕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最终判决,应当恢复双方间劳动关系,旅行社向薇薇支付双倍工资、拖欠工资共2.7万余元。(通讯员 李鸿光 记者茅冠隽)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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