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仲裁时效中止的规定是怎样的?

2014-11-13 08:43 来源:51网 分享到:

近日,成都读者周某来电话咨询,有关仲裁时效中止的规定是怎样的?若用人单位以企业内部规章规定“重大损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服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是否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就周某咨询的问题,本报政策咨询台特邀请相关律师回答如下:

对于有关仲裁时效中止的规定,依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89条: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时,仲裁时效中止(最长中止不超过30日),结束后继续计算。

对于用人单位以企业内部规章规定“重大损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服是否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这个问题,依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87条: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中的“重大损害”,应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不便于在全国对其作统一解释。若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企业类型、规模和损害程度等情况,对企业规章中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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