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供养条件 领取的抚恤金应返还

2015-03-24 13:42 来源:山东工人报 分享到:

职工李某因工死亡后,其妻陈某凭借虚假证明领取了2年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近日,法院判决,陈某限期返还抚恤金,从而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追回了损失。

李某系青岛某公司职工,2007年2月27日,在上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死亡。后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某的死亡为工伤。同年4月份,李某家所在的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称李某的妻子陈某无固定收入,由其夫李某供养。青岛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据此核准自2007年3月起,每月为陈某发放供养亲属抚恤金929.93元。后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得知,陈某实际系青岛某企业退休职工,退休时间为2001年12月1日,并且从2002年1月开始每月领取养老金。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于是多次与陈某协商,要求其返还自2007年3月至2009年2月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22318.32元,无果后,将陈某诉至市南区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系发给由工伤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而陈某是企业退休职工,享受养老金待遇,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亲属范围,因此,陈某已经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没有合法根据,应予返还。

在陈某缺席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判决:陈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青岛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供养亲属抚恤金22318.32元。(记者 高原)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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