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公布 未建职业康检档案重罚

2015-04-22 09:51 来源:法制日报 分享到:

国家卫生计生委今天公布的《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未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违反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明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职业健康检查档案保存时间应当自劳动者最后一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应当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总结报告和告知材料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据了解,该办法已于今年1月2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记者 王开广)

编辑:QY001

相关新闻

51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13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14000428 互联网新闻登载服务许可川新备13-000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