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休假中的累计工作年限是如何计算的?(七)

2015-05-09 10:01 来源:四川工人日报 分享到:

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正式发布,仔细阅读这份《意见》,会发现对带薪休假怎么落实等问题,《意见》都有具体的说法。同时,《意见》还规定将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纳入地方政府的考核指标。如今,劳动者的福利更有保障了。本报政策咨询台将邀请相关律师、专家接着系列解读关于职工休假的那些事儿。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明确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由此可见,劳动者的年休假天数不仅与在职工作单位的工作年限有关,也与入职前的累计工作年限有关,劳动者工龄的长短直接关系到其可享受的年休假的天数。这里所讲的工龄指的是劳动者的累计工龄,并非指在某一单位的工作年限。

可实践中却经常发生部分用人单位为了缩短劳动者应当享受的休假天数,漠视劳动者的累计工作年限,只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计算年休假天数标准。直接造成侵害了劳动者带薪休假的权益。同时,提醒劳动者应当在入职时向用人单位明确已有工作年限,明确约定入职后应当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避免在入职以后产生争议。

如果发生争议,在诉讼中,劳动者应积极举证证明自己曾经的工作年限。而且,这种举证并不复杂,有些劳动部门就可以出具相应的工龄证明,同时之前任职的劳动合同、工资记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等,也都可以作为证据。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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