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版软件不是“免费午餐”

2015-05-14 08:42 来源:51网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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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网讯(记者 刘胜男 通讯员 方圆) 公司因安装盗版办公系统软件被起诉,能否以不知该软件是盗版为由,不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A公司起诉B公司侵害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依法判决B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卸载盗版软件,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5000元。

2004年,B公司作为甲方,成都某软件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软件开发合同书》。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其办公自动化系统软件的开发、安装、调试、培训和维护工作。该软件公司为B公司安装的邮件服务器软件为MDaemon7.0.1。而该软件名是A公司的注册商标,且向美国版权局申请了“MDaemon”系列软件作品的版权注册登记。A公司通过检索,检测到B公司邮件服务器主机所使用的邮件服务器软件为MDaemon7.0.1 ,但A公司并未发现其销售系统中有B公司的购买记录。

经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B公司不能证明其安装使用的涉案软件获得了A公司的合法授权,B公司委托的该软件公司也不能证明获得了A公司的办公软件使用许可,B公司的行为侵犯了A公司享有的复制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B公司作为开发安装软件的委托方,是软件的直接使用人和受益者,对所安装使用软件的合法性应当有审查义务,B公司未审查该软件来源是否有合法,主观上存在过失,不符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中规定的“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的情形。综合考虑涉案软件的知名度、发布时间、B公司的主观故意状态、侵权方式和造成后果以及A公司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确定B公司赔偿数额为35000元。

该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提醒广大计算机用户,不管软件是谁安装的,也不管用户是否了解所用软件存在侵权,用户都要承担侵权责任。所以,计算机软件用户一方面要强化软件的正版意识和审查义务,另一方面不要存侥幸和“免费午餐”的心理。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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