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计件工资制 节假日加班也应支付员工加班费

2015-06-09 14:19 来源:山东工人报 分享到:

张某所在的公司因发货原因,安排张某在五一劳动节期间加班,但未支付其加班工资。张某多次找公司领导协商,要求支付加班费,但公司认为其实行计件工资制,多劳多得,无须支付加班工资。为此,张某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咨询投诉。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过调查核实,该公司确实存在劳动节期间安排职工加班的行为,公司以实行计件工资制,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职工可以多劳多得为由不支付加班费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人社部门依法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要求该公司按规定支付张某加班工资。(薛守喜)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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