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服务有了国家标准

2015-06-16 14:24 来源:工人日报 分享到: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服务有了国家标准

对参保登记、信息变更、保费收缴、待遇支付、保险关系转移、保险关系终止等业务做了细致规定

“深圳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和湖南不统一,想转转不过去,”跨省参保职工王群新的烦恼明年有望解决,因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服务有了国家标准。记者6月12日在国家标准委获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国家标准,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城乡居民在办理补缴保费及关系转移等流程中存在的地区差异将有望得到消除。

截至2014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经达到2.12亿,占总人口的15.5%。据预测,本世纪中叶老年人口数量将达到峰值,超过4亿。我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启动实施以来,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建立。2014年,国务院决定将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两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标准委有关负责人说,我国社会保险标准体系建设中急需制定的一项基础标准,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服务标准化是推动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城乡一体化、均等化的重要任务。

据介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对参保登记、信息变更、保费收缴、待遇支付、保险关系转移、保险关系终止等业务做了细致的规定。根据标准,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以在户籍地申请参保。社保机构根据参保申请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证件,为符合条件的居民提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服务。

对于跨区域的保险关系迁移,这份标准也列出来比较详细的内容: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在领取待遇前,出现户籍跨地区迁移且需转移保险关系的,社保机构应将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往新户籍地所在地社保机构,由转入地社保机构审核接收,以使其继续参保缴费;参保人员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

而对于转移的流程,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在申请后,一旦相关信息核实相符,便将在次月通过指定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县级社保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

值得关注的是,对于自己的个人账户里的基本信息、缴费记录、缴费时间、支付时间等内容,参保人员也可以通过社保机构提供的公共服务平台、保险关系所在地政府网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全国统一咨询服务专用号码12333进行查询。(记者 于宛尼)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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