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楼道内摔伤 养老院担责两成

2015-07-01 09:02 来源:劳动午报 分享到:

由于两个儿子躲在国外,女儿秋平又患了癌症,去年6月2日,78岁患有老年痴呆症的张老太住进了享清福养老院。

去年8月6日,秋平突然接到养老院的电话,说其母摔伤,已被送到医院。她赶到医院后,医生告诉她张老太被诊断为左股骨近端骨折,住院治疗两周并做了腰椎椎体成形术,共支付医疗费等7万余元,目前仍未痊愈。

秋平称,其母住进养老院时与院方签订《入住协议书》,约定了照顾事项。如今,其母受伤表明养老院未能尽到义务,于是将养老院告到法院,索赔医疗费、救护费等共计7万余元。

养老院对此不予认可,称已经提供相应服务。张老太入院时未如实说明她患骨质疏松,所以养老院没有失误,不能对张老太摔伤一事担责,因而拒绝赔偿。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养老院对张老太摔伤一事承担20%的责任,判决其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2万余元。

说法:

张老太与养老院签订了《入住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因内容不违法,故该协议合法有效,由此双方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养老院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服务义务。

根据社会上养老院的一般经营业态,其服务对象为生活自理及健康状况存在一定问题的老人,家属不在其身边长期看护,所以入住老人因自身原因摔伤的情况在养老院中是具有一定概率的事件。从合理分配责任风险角度,不能一概要求养老院赔偿。

在本案中,张老太行动方便,有自理能力,并选择了半自理的等级服务,可以在养老院服务范围外独自进行活动,其在楼道内摔伤,自身应负主要责任。工作人员在合理范围内对老人造成危险性的行为有告知、阻止和管理的义务,老人摔伤,应认定养老院在履职期间有一定过错。就双方过错比例,法院酌定养老院承担20%、原告承担80%。(王香阑)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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