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意识”过强是妨害公务案多发主因

2015-07-15 08:59 来源:法制日报 分享到:

北京西城区检察院统计妨害公务案平均月发5件以上

“维权意识”过强是妨害公务案多发主因

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统计调研显示,2014年11月至2015年5月底,西城区检察院共办理涉嫌妨害公务罪32件34人,平均每月案发5件以上,呈现频发的态势,受伤民警中44%达较重伤害。妨害公务罪的高发严重妨碍了公务活动的正常开展,也给公务人员的身心健康或其他人身权利造成侵害,社会危害性不容小觑。

妨害公务案件三大特点

据西城区检察院介绍,妨害公务案件有三大特点:案发领域较为集中、犯罪嫌疑人以中青年为主、犯罪具有偶发性和突发性。

案发领域较为集中,公安民警最易受伤。2014年11月至今,西城区检察院办理的32件涉嫌妨害公务罪案件除1起被害人为武警,3起被害人为城管队员之外,其余皆为公安民警或辅警,受伤人数高达57人,其中牙齿松动、骨折、面部划伤等较重伤害的为25人。

由于公安民警尤其是派出所民警职责范围广,直接对接人民群众,因此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受到暴力威胁的几率也更高。如,2014年7月16日晚上9点,民警在西客站南广场地下停车场出口处发现一可疑车辆后,敲车窗提示让司机接受检查。但司机陈某非但没有停车,还企图采用冲撞的方式逃离现场,车辆在停车场出口来回几次倒车并加速冲撞,最终陈某将一辆设卡的小轿车撞损,逃离现场。

犯罪嫌疑人以中青年为主。犯罪嫌疑人年龄段较为集中,以31岁至50岁者居多。就年龄结构而言,30岁以下嫌疑人5人,占总数的14.7%,31岁至50岁为24人,占总数的70.6%,51岁以上为5人,占总数的14.7%。年龄最小者为19岁,年龄最高者为57岁。总体而言,男性多于女性。

2014年11月28日晚11点,33岁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且工作体面的贾某,酒后无故坐上了停放在路边的一辆汽车,车主拒绝后仍不下车,无奈之下车主报警。当两名民警到达现场时,虽然贾某已经下车,但仍然一边捶打汽车,一边叫骂。就在民警调解纠纷时,贾某与民警发生肢体冲突,在划伤一名民警脸部,咬伤另一名民警手背后,又踢踹另外一名支援民警。

犯罪具有偶发性和突发性。大多数妨害公务案件都是临时起意,多发生在公安机关处理治安案件、交通检查、出警等过程中,案发之初,犯罪嫌疑人往往没有蓄意暴力阻碍执法的故意,大多是因为对执法活动的不理解或不接受而引发冲突。如2014年7月10日8点,仲某骑着一辆没有牌照的电动自行车,在车公庄大街逆行,交警见状连忙喊停。因害怕被扣车,仲某非但没有停车还加速行驶,不顾交警拦截,将其撞倒,造成交警胳膊、膝盖多处受伤。

妨害公务案件缘何高发

西城区检察院分析发现,“维权意识”过强,法律意识淡薄,是妨害公务案件高发的三大原因之一。统计案件显示,大部分行为人文化层次较低,但也存在具有较高学历的人妨害公务的现象,34名犯罪嫌疑人中,初中及以下文化者为19人,占总人数的56%;高中文化程度为5人,占总人数的15%;大学及以上文化者为10人,占总人数的29%,其中1人为硕士研究生学历。

据介绍,这些当事人法律意识较为薄弱,对民警正常执法不理解,对自己行为的性质认识不到位,只要民警执法触及其利益,就认为行为民警在侵犯其合法权益。在这种错误认识下,部分行为人会坚决维护自己的“权益”,对民警施以“言语暴力”,甚至“肢体暴力”。

2014年9月7日凌晨,李某搭乘朋友的三轮摩托车回家,因为错车问题与一辆轿车司机发生冲突,其朋友受伤并拨打电话报警。两名民警赶到现场进行处置时,李某质疑民警处置不当,用水泼洒民警,撕扯民警制服,并用拳击打民警下巴致其两颗牙齿2度松动。

又如2014年10月20日10点左右,袁某在西城区庄胜崇光百货商场本馆西侧治安岗亭前,配合执勤民警查验身份证后,对该行为不满,带着怒气与民警理论,待民警多次向其传达“我是民警,核查你的身份证是我在正常执法,是法律赋予我的权力,你作为公民有义务配合我的工作”后,袁某仍不依不饶,并趁机将民警右小臂咬伤。

妨害公务案发的第二个原因是,存在以撒泼耍赖逃避违法制裁的认识误区。部分行为人认为民警对自己的行政处罚和调查可以蒙混过关,所以试图通过撒泼撒赖的形式逃避正常执法。更有甚者,企图利用周边不明状况群众的情感支持达到自己的目的,案发时大喊“警察打人了”。

如2014年5月21日下午5点,胡某骑着人力三轮车沿长安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闹市口路口的时候,被一名正在执行公务的交警拦下。交警告诉胡某,长安街上禁止人力三轮车行驶,并提示胡某向右拐弯,离开长安街主路。但心情烦躁的胡某并没服从交警的指挥,直接跑到长安街主路红灯的一侧躺在了地上。为了保障交通畅通,交警想拉胡某离开公路主路。胡某拳脚并用,极力挣脱交警的束缚,并大喊“警察打人了”,反抗中,致交警环指中节骨折。

酒后妨害公务是此类案件高发的第三个主要原因。酒后行为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降低,极易滋事,尤其是醉酒后,行为几乎不受控制,酒醒后甚至不记得曾妨害公务的行为,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据统计,酒后妨害公务案件为15件,占案件总数的45%。如,2014年9月7日凌晨2点,民警接到报警电话称,自己的父亲魏某醉酒后在家中吵闹,希望民警将其带离。两名民警将魏某带回派出所后,魏某在大厅中不断辱骂民警,并趁民警不注意将值班室玻璃踢碎,在民警制止魏某的过激行为时,魏某拒不配合,并对民警进行殴打。魏某醒酒后称,醉酒后“断片儿”,不记得与民警发生过冲突。

有效打击妨害公务行为

如何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西城区检察院建议,应加大打击妨害公务罪的力度。妨害公务行为不但对执法人员人身安全造成威胁,而且是对法律的公然蔑视和挑衅,损害执法权威,应对妨害公务的犯罪行为进行有效打击,维护公务人员执法权威和权益。

进一步规范执法。加强公务人员执法规范化培训,统一执法标准,细化执法工作流程,提高群众工作能力,从而提升执法公信力,减少妨害公务行为发生。

在宣传公民应当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权益的同时,强调应通过“合法”手段维护“合法”权益。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是公民“懂法、用法”的应有之义,但任何权利都是有限度的,包括维护自己权益的方式和范围,应当强调理性维权,且所维护权益需为合法权益。(记者 赵丽 通讯员 张蕾)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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