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万交了两年,车位迟迟不过户

2015-07-16 08:34 来源:检察日报 分享到:

2013年5月28日,为解决自家车辆的停放问题,王女士想在家所在的小区购买一个停车位。为此,她找到开发商北亚华欣公司,表达了自己的购买意愿,并向北亚华欣公司支付了40万元。之后,王女士定期向车位管理者缴纳其他各项费用。令王女士不解的是,北亚华欣公司一直没有为她办理车位所有权证,甚至连合同文本也没有给她。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王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北亚华欣公司协助其办理车位过户手续。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该合同纠纷案件。

争议双方对40万元价款性质存争议

王女士在一审起诉时称,她于2010年7月30日与北亚华欣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北亚华欣公司位于海淀区的7207号商品房。2013年5月28日,她又想购买北亚华欣公司在同一个小区开发的73号车位。王女士随后按照约定,将40万元车位购置款汇入北亚华欣公司的账户。2013年10月20日起,王女士开始向物业管理公司交固定车位服务费,每月180元,共交了两年。但北亚华欣公司一直未给她办理车位所有权证,甚至连车位买卖合同也没有交给她。

为此她诉至法院,要求北亚华欣公司立即为她办理73号车位的所有权证,将车位过户到她的名下。另外,要求北亚华欣公司向她给付相关车位买卖合同文本一份。

北亚华欣公司答辩称,公司确实于2013年5月28日收到王女士支付的款项40万元,但双方没有签订相应的买卖合同,对车位价款双方也没有达成一致。当时其公司主张的价款是70万元,而王女士只交付了40万元,这40万元也是她自愿交付的。此后,公司一直要求王女士补交车位差额款或退款给她,但王女士一直没有履行。基于以上原因,该公司不同意为其办理车位所有权证。

一审法院认定买卖合同关系成立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8日,北亚华欣公司收取王女士交来的诉争车位车位款40万元,并向王女士出具了收据。后王女士一直使用诉争车位,并向案外人凯德晶品公司交纳了自2013年10月20日至2015年10月19日的车位管理费共计4320元。双方对是否签订了书面合同的问题存在争议,王女士虽主张双方曾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庭审过程中,王女士表示,同意承担办理诉争车位所有权证过程中所需的各种税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双方均未能提供书面合同,但北亚华欣公司收取了40万元车位价款,且物业公司实际为王女士办理了车位管理手续,并收取了两年的停车管理费。对于以上事实,北亚华欣公司均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北亚华欣公司与王女士之间已经完成了诉争车位的交付手续。据此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故判决支持王女士要求车位过户的诉讼请求。

双方均无新证据 坚持己方一审诉求

一审宣判后,北亚华欣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在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庭审中,北亚华欣公司提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存在错误:一方面双方并未对车位的价款达成一致意见,也未签订书面合同,其公司和王女士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并不成立;另一方面,对于凯德晶品公司为王女士所办理的车位管理手续,北亚华欣公司认为不能据此认定其公司与王女士之间就此履行了车位交付手续。事实上,北亚华欣公司从未向凯德晶品公司发出过任何书面通知,要求该公司就诉争车位为王女士办理车位管理手续。也正是因为车位的管理人是凯德晶品公司,因此对于王女士使用车位的实际情况,北亚华欣公司未提出异议。因此,北亚华欣公司请求二审法院驳回王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而王女士则表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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