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哪些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下)

2015-07-16 09:22 来源:四川工人日报 分享到:

近年来,职业病问题日益严重,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是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疾病。为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我国职业病防治立法日趋完善,相关规定中有关对保护劳动者健康措施不利,致使一些用人单位无视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以及其他权益都有明确规定。本报政策咨询台特邀相关专家、律师为广大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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