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凭票取车视同保管合同 车主丢了摩托可依法维权

2015-07-29 09:00 来源:扬子晚报 分享到:


接听时间: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

在线律师:曹彧 (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华先生:在我上班附近有一家大型商场,我经常把摩托车停在商场地下的停车位,每次停车都要支付2元停车费,同时看车的大爷会在给我的票据上注明我的车牌号,以备我取车时查验。但一周前,我的摩托车停在那里,回来取时却不见了。我拿着票据去找商场管理处,商场管理处说他们收的2元钱是我租用停车位的租赁费,不是保管费,管理方已在票据背面明确提示:本票仅限车位临时使用,非车辆保管费。现在我已报案,但商场所有监控均处于失效状态,警察没有线索,无从破案。我想问问,这事跟商场真的一点关系也没有吗?

曹律师:这事关键点在于你与商场形成的是车辆保管合同还是车位租赁合同。如是车辆保管合同,则保管人须按车辆价值赔偿损失,如是车位租赁合同,则出租人无须对承租人在租赁物里的财物失窃承担责任。认定是否是保管合同关系,并非仅凭票据后面的一句话来认定,而是要结合具体案件来分析。从你叙述来看,商场管理处收取你一定费用后在指定的场所给你停车,虽出具的凭证明确注明“购物广场临时车位使用票”,并作出明示:“本票仅限车位临时使用,非车辆保管费”,但从实际取车的操作流程来看,是凭票取车,并经核对票面上的号码一致后才予以放行,所以商场管理处已具有对车辆的控制权,其行为已具有保管性质,而非租赁关系。你可依法维权。

30日接听《律师在你身边》(025)96096-1-1的是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董云春律师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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