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条例》对消费者维权有哪些“利好”?

2015-08-28 08:40 来源:兰州晨报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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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近年来,因“会员卡”、“优惠卡”、“金卡”、“套票”等多种名目的预收款服务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加,涉及美容、健身、餐饮、洗车等多个行业和领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请问新《条例》对此是否有具体的规定?

陈其寿:综合分析消费者反映的情况,预收款服务凸显五大难题,即中止消费退卡难、宣传承诺兑现难、服务质量保证难、企业变更履约难、经营倒闭追偿难,其中退卡难和追偿难的问题最为突出,对此——

新《条例》四个方面回应

1.要求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明确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

2.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超过合同约定退款日期;无合同约定在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后超过十五日仍不予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3.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所附条款作为合同内容的,经营者应当征得消费者同意。

4.经营者应当保存合同及履行的相关资料,方便消费者查询、复制;相关资料应当至少保存至合同履行完毕后两年。

记者:新《条例》颁布后,在改革创新维权机制中建立跨区域消费纠纷调解机制,可否介绍一下具体内容。

陈其寿:关于建立跨区域消费纠纷调解机制的问题,表现最突出的是网购的方面。大多数我们受理的投诉,涉及到的经营者都在省外,凡是有投诉的,我们会告知清楚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关于跨区域消费纠纷调解机制,我们正在积极努力同周边的省市建立协调机制,探索有利于解决消费纠纷的好的工作机制,更有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

记者:近年来,住宅装修纠纷常常见诸于媒体报端,业主和装修公司各执一词,责任难以区分。新《条例》对住宅装修有怎样的新规?对消费者有哪些“利好”消息?

陈其寿:住宅装修纠纷确实很复杂,处理起来也比较棘手,业主也就是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维权的成本比较高,常常使乔迁新居的“高兴事”变成了“窝心事”,对此——

新《条例》三个方面规定

1.规定从事住宅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以书面形式约定装饰装修的项目、数量、标准、价格、材料、施工时限等内容,并按照约定的内容,保证建筑装饰装修的工程质量和环保要求,按时完工,不得偷工减料,价外加价。

2.装饰装修工程的质保期限自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低于两年,保修期限内因维修产生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3.违反约定条件,必须返工或者更换材料的,应当按照与消费者重新约定的时限完成返工或者更换材料,其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记者:对于餐饮店收取卫生餐具费、开瓶费或最低消费的问题,新《条例》对此是如何规范的?对违规收取上述费用的,将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陈其寿:餐饮企业提供经过消毒、达标、安全的餐具是其开业经营的必备条件,是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的法定义务和附随义务,一些餐饮企业向消费者另行收取消毒餐具费,实际上是转嫁自身法定义务,有违诚信公平原则,破坏了正常的消费环境,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新《条例》要求餐饮业的经营者,应免费为消费者提供符合卫生条件的餐具,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设定开瓶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不符合规定的费用。新《条例》对一些餐饮企业在承办婚宴等活动时,限定消费者接受指定的婚庆公司或者其他服务公司的服务的行为,第一次明确说“不”。

对于推出“霸王条款”的餐饮企业,新《条例》规定工商部门将给予最高5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记者:很多消费者在买车、生孩子后,往往会收到各类推销电话或者短信,新《条例》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有什么更加有力的措施?

陈其寿:新《条例》对新《消法》规范的新领域做出了回应,如首次明确了“个人信息”的范畴,即包括消费者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学历、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婚姻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指纹、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对此——

新《条例》5个方面应对

1.经营者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2.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和管理制度,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

3.经营者因过失或者故意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

4.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主动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5.还有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在“法律责任”一章中专门对“发送商业性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增加消费者费用的”行为设定了最高五万元的处罚,这样更有利于消费者权利的落实和保护。(记者 刘有中)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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