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计件工资 试用期内也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015-09-06 14:48 来源:黑龙江工人报 分享到:

郭某2015年5月15日经熟人介绍,通过面试合格后被高唐县某机械制造公司招收录用,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2个月,工种为机加工,实行计件工资制。

郭某因年龄偏大,再加上从未接触过该项工作,只好边学边干。到发放月工资时,郭某仅从公司财务处领到500元的工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1300元)。郭某认为自己自参加工作以来,认真学习专业技术知识,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虽未完成公司规定的计件任务,但所生产的产品全部合格,怎么也得享受最低工资标准吧。郭某到公司咨询,公司工作人员答复:未完成公司规定的计件任务,按照公司惯例和领导班子研究的意见,不能享受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只能享受公司规定的基本生活费。郭某对公司的答复感到疑惑不解,便到当地人社部门咨询。

工作人员答复: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郭某与用人单位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现正处于试用期间,且在法定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即使在试用期内未完成用人单位规定的计件任务,也应享受最低工资标准。

最后,经工作人员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公司答应支付郭某800元的工资差额部分。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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