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工搬钢管触电身亡 电力公司赔偿14万

2015-09-07 09:31 来源:劳动午报 分享到:

2014年11月5日,某铝合金店的老板李某与工人吴某一起到农村为陈某房屋安装彩钢棚,李某将运来的钢管、彩钢棚以及工具卸车后就暂时离开,吴某随即将钢管和金属彩钢板搬运进陈某房屋,在搬运约6m长的钢管时,钢管上方接触到高压线路上方熔断器,导致吴某当场触电死亡。

2014年11月20日,陈某与李某分别赔偿吴某父母2.1万元、8万元。

因与陈某、李某、电力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无果,2014年12月26日死者吴某的父母将三方诉至法院,索赔各种损失共计5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装修工人吴某死亡造成损失56万余元,由其自负40%责任,装修店老板李某承担30%责任,接受装修方陈某承担5%责任,电力公司承担25%的责任。

说法:

本案中,变压器外侧有安全警示标语,吴某作为成年人在搬运钢管时未能认真观察周围环境注意自身安全,其对自身损害后果存在一定过错,应减轻其他被告的赔偿责任。

根据国务院制定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在一般地区1至10千伏的导线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5米,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事发时变压器断熔器的高压导线距离房屋的距离显然不达标,且无证据证明吴某死亡系其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故电力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五金店老板李某到陈某家安装彩钢棚前未经电力管理部门审批,且李某安全意识低下,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能力,吴某作为其雇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死亡,李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陈某请李某安装彩钢棚,双方形成承揽合同,但因李某不具备经营彩钢棚的相应资质及相应的安全生产能力,其存在选人过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唐诗 陈俊杰)

编辑:QY001

相关新闻

51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13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14000428 互联网新闻登载服务许可川新备13-000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