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完劳动合同后 单位与劳动者应各执一份

2015-09-21 14:31 来源:山东工人报 分享到:

李某于2010年5月14日入职某电子厂,从事设计工程师工作,至2015年5月14日与电子厂签了两次劳动合同都没有给他。李某与公司劳资工作人员理论,认为单位应当给他一份劳动合同,但工作人员说:“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保留,不用给你。”为此,李某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了投诉,请求劳动监察部门责令公司给一份劳动合同。

劳动监察部门立案后,对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公司确定存在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后未依法给李某一份的违法事实。《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81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监察部门遂向公司下达了整改通知书,公司当即给了李某一份近期签订的劳动合同。(王宇平)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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